王伦所协助客户赢得“百素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一审诉讼

王伦所协助客户赢得“百素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一审诉讼

近日,王伦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9148号行政判决书。该院认定,原告山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第9505516号“百素珍及图”商标,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45335号《关于第9505516号“百素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中,第三人郑某某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百素珍及图”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注册人山西某公司依照规定提交了使用证据。后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山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调味品”等商品上使用了“百素珍及图”商标,决定撤销该件商标的注册。

本所委派李志坚、周硕律师代理山西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并重新作出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本所律师系统梳理了原告在商标撤销程序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协助原告重新搜集商标使用材料,特别是针对“调味品”等核定商品,整理证据以突显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内容,尽力向法院说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合法、有效地使用了“百素珍及图”商标。最终在双方密切协作中,本所促成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坚定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如何搜集、整理商标使用证据,以及如何向法院突出说明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商标具有借鉴意义。

 

 

相关文章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
商务邮箱 咨询热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