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分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速阅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的时,应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至少具有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未落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豆腐干切花机  专利号为ZL20131059××××.X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81号
粤73民初3941号

案情综述 

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林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诚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李红林以深圳市诚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诚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ZL20131059××××.X号专利的专利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豆腐干切花机,包括传送组件、切花组件和动力组件,所述传送组件与所述动力组件相连接且该传送组件在动力组件的驱动下传送豆腐干,所述切花组件与所述动力组件相连接且该切花组件在动力组件的驱动下对豆腐干的正背面进行切割;其特征在于:所述传送组件包括送料装置、出料装置和中转装置;所述出料装置设置在送料装置的下方,所述中转装置设置在送料装置和出料装置之间;送料装置,用于将置于其上端面上的正面朝上的豆腐干从该送料装置的始端转送至该送料装置的末端,输送至送料装置末端的豆腐干在送料装置的传送作用下从送料装置末端下落,并进行翻转;中转装置,用于接收从送料装置末端下落且翻转至背面朝上的豆腐干并将该豆腐干传送至出料装置上;出料装置,用于将置于其上端面上的背面朝上的豆腐干传送至该出料装置的末端。”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记载:“该豆腐干切花机还包括机架。动力组件包括驱动电机、传动组件和用于带动所述传送组件传送豆腐干的驱动组件。传动组件包括主动摆杆、连杆、水平导柱、供水平导柱穿过的水平导套、单向齿轮、齿条和固定安装在机架上的放置座。主动摆杆的一端与驱动电机的电机主轴连接,该主动摆杆的另一端与连杆的一端铰接,该连杆的另一端与水平导柱的一端铰接,该水平导柱的另一端与齿条固定相连,该齿条与单向齿轮相啮合,该单向齿轮与驱动组件相连接。齿条可滑动地安装在放置座上。传动组件的主动摆杆上固定设置有旋转轮。切花组件还包括与上切刀和下切刀同时上下运动的加长块,加长块的一端与下切刀的顶部固定相连,该加长块的另一端与一曲柄的一端铰接,曲柄的另一端通过枢轴连接在机架上。”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结果:原告李红林的比对意见认为: 

1.两者等同点在于动力组件和切花组件相连接的问题,涉案专利是相连接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对动力组件的解释,涉案专利的动力组件包括驱动电机、传动组件和驱动组件,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外接的气泵作为动力源。

2.被诉侵权技术特征的动力组件与切花组件没有相连接,但该技术是相关人士无须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一个技术特征,深圳诚金公司把涉案专利做复杂了,等同于涉案专利的动力组件和切花组件相连接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有两个动力,一个是电机动力,一个是气缸的动力,气缸分为两个部件,一个是气缸本身,还有一个是气泵提供压缩空气,气缸只是一个执行部件而已,被诉侵权产品是借助于电机的动力以及产品外的气缸、气泵的动力来实现完成与涉案专利动力组件与切花组件相连接的基本的功能、基本的手段、基本的效果,通俗讲效果就是切豆腐花。其余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比对结论:切花组件和动力组件相连接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其余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保护范围。

被告深圳诚金公司的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动力组件与切花组件未连接,切花组件不是在动力组件的驱动下对豆腐干正背面进行切花,而是独立的通过气缸的方式对切花组件进行动力输出进行切花。而涉案专利是通过自动摆杆、连杆、水平导柱、供水平导柱穿过的水平导套等部件装置来带动切花组件进行动力的传输,以实现上下运动及豆腐切割。比对结论是: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切花组件与输出组件相连接的技术特征,其余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但因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切花组件与所述动力组件相连接”的技术特征,亦缺少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记载的“主动摆杆、连杆、水平导柱、供水平导柱穿过的水平导套”等部件装置来带动切花组件进行动力传输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1不构成等同,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深圳诚金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红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红林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各方当事人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有两个动力组件,其一是电机并与传送组件相连接,其二是气泵并与切花组件相连接。李红林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组件系功能性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动力组件系功能性特征,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并结合说明书[0034]段的记载,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动力组件仅有一个,且同时与传送组件、切花组件相连接,同时为传送组件、切花组件的运转提供动力;该动力组件包括驱动电机、传动组件和用于带动所述传送组件传送豆腐干的驱动组件,该传动组件包括主动摆杆、连杆、水平导柱、供水平导柱穿过的水平导套、单向齿轮、齿条和固定安装在机架上的放置座。被诉侵权产品有两个动力组件,其一是电机并与传送组件相连接,其二是气泵并与切花组件相连接。被诉侵权产品的动力组件与涉案专利的动力组件在结构、功能、效果上根本不同,二者也未构成等同技术手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件比较典型的同业竞争者提起的,利用专利诉讼手段争取市场有利地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于企业最大的启示在于,在计算企业成本收益前提下,尽可能穷尽所有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应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首先,通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如果确信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次,如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缺少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其他的技术特征,则可以肯定地不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是一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诉侵权方如果发现涉案专利专利有被无效的极大可能,在应诉的同时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申请民事侵权案件中止审理,能够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如果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诉讼中被告可以要求涉案专利权人提供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特别提示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一定能够中止侵权案件的诉讼。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还在于,我们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尤为重要,只有专业的专利律师才能够帮助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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