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A”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速阅焦点
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核心点为:如何提供充足而有效的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在行政撤销阶段提供了部分证据,商标局维持了诉争商标注册。但在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后,原告收到答辩通知后并未积极答辩参与复审程序。基于此,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在制定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原告依据证据清单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收集,庭审中出示所有证据原件,证人也做好了出庭作证的准备,足以使法官确信诉争商标真实的商业使用,提高了本案的胜诉率。
案号
(2019)京73行初124号
案情综述
原告:李井花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李井花已注册的第5976431号“KIA”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原告不服被告的撤销复审决定,委托我们律所代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撤销被告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被告在被诉决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2014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对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发条钥匙、金属锁、弹簧锁、锁簧、车辆用金属锁、包用金属锁、金属钥匙链、普通金属钥匙环”。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1至证据5)包括《河北青年报》的销售广告、《保定日报》的销售广告、产品实物照片、委托加工合同及送货单。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6至证据9)包括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淘宝销售记录、委托书、模具及图纸等生产证据、广告支付收款证据产品实物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8能够证明2017年3月31日《保定日报》刊登的“KIA”牌钥匙等广告联系电话为原告儿媳电话。结合证据六中原告委托儿媳经营业务的说明。可以认定该广告系原告发布。另,尽管原告未能提交销售发票等直接证据,但考虑到钥匙等日常用品的销售模式,不宜对使用证据的形式过于苛求。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9“KIA”品牌钥匙的生产模具及钥匙链,结合证据7中的加工合同及送货单,以及证据6中的销售证据等,上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应予维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本院采信了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在作出被诉决定时,原告病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被告系基于原告在商标行政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所出的被诉决定,故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述:2018年12月29日,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李井花的委托,代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京73行初124号】。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志坚律师办理案件。
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与代理人充分了解案情,围绕核心要点,认真梳理证据、积极提供证据密不可分。代理人在工作中紧紧把握案件的关键点、熟练的掌握诉讼程序,充分的准备证据,认真细心的质证、充分合理的解释提供证据存在的瑕疵部分,积极与法官沟通,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 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案情,梳理在行政阶段已经提交的证据,并迅速补充提交新证据,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增强证据的说服力,证据的充分提交给法官判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 认真准备庭审、质证。庭前组织模拟法庭,对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模拟演练;庭审中认真仔细,合理解释证据存在的瑕疵问题,事实上证明庭审效果明显。
- 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了书面的补充代理意见,强化我方坚持的观点,这样有利于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清醒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思路,便于法官撰写判决书,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本案是一审判决胜诉,非终审生效判决。任何一方不服该判决可能提起上诉,应当积极应对。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中,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积极准备,才能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