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终审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专利不侵权
捷报频传: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专利不侵权,(2021)最高法知民终 135 号终审胜诉!
案情概述
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上诉人雪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 01 民初 151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雪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至四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2.改判驳回中诚公司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诚公司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了“中诚公司主张相同侵权”的事实,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破冰齿的形状特征、技术功能、效果等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对等同侵权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就ZL201420628524.0“一种可破碎路面冰雪的破冰齿及焊接有该破冰齿的破冰轮” 实用新型专利(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作出了第4601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无效。
上诉人提交新证据: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No.2020JX00471,来源于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No.2021JX00008,来源于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3.第 4601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中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雪豹公司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4601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 1-5 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表明专利权人自愿将涉案专利权限定在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准的保护范围。中诚公司主张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为准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进行技术比对。
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争议技术特征:A.所述的齿尖(2) 平行于齿体(1)宽边的断面形状为直角梯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齿尖为 65°尖角的平行四边形”。B.所述的破冰齿(4)包括轴套(4-1)及两个幅板(4-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没有幅板”。C.多个破冰齿(3)的齿体(2)与两个幅板(4-2)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破冰齿通过夹板上的螺栓连接固定在破冰棍的外周”,并非焊接在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 A,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A 相同。关于争议技术特征 B,从原审法院勘查的图片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在该技术特征对应的位置具有两个幅板结构,用以固定破冰齿。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B 相同。关于争议技术特征 C,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 破冰齿通过夹板上的螺栓连接固定在破冰棍的外周”,并非焊接在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中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也具备“破冰齿的齿体与两个幅板及两个支撑圈(5)的外圆周面焊接”的连接关系,故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C 不构成相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C 的刚性焊接连接具有增强破碎和剥离路面冰雪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螺栓连接便于破冰齿损坏时及时更换。破冰齿的齿体与夹板通过螺栓连接与夹板焊接在支撑圈的外圆周面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故两者亦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在修改后的最大保护范围是以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为准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C 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一个技术特征和权利人主张的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 01 民初 151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2021年2月4日,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接受雪豹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与上诉人沟通提交新证据。委托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将涉案专利的第 4601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为新证据进行了提交。最高院立案后,代理人积极与书记员沟通证据提交和开庭情况,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案取得胜诉结果,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1、增加新证据增强事实说服力。在案件举证期内,上诉人提交了二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案件的胜诉起到了最重要作用。
2、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要寻找专业的代理律师代理无效宣告案件,并积极推进无效宣告案件的进展,为侵权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专业的代理律师代理专利诉讼更有利于案件的胜诉。侵权诉讼中,侵权事实是原告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就侵权事实部分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告更容易取得案件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