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庭食品 “潮庭福及图”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一、案件概要

原告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6683号《关于第 37859894号“汕头市潮庭食品 “潮庭福及图”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结果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委托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6683号《关于第37859894号“潮庭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的判决。

汕头市潮庭食品 “潮庭福及图”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 201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9107911号“潮庭精工”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是对原告已经注册成功并长期广泛使用的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三、原告已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商业性使用,原告在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非常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诉争商标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四、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流程中,请求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代理人提交中止审理申请,并在第一时间提交引证商标状态流程,将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提交法院,为法院判决作出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 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 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 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6683号《关于第37859894号“潮庭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二、办案心得

2020年8月,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汕头市潮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中,代理人在诉讼中提交了书面的中止审理申请,并及时与法院沟通引证商标状态,在收到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后,第一时间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确保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的及时性,确保了案件的胜诉结果。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确保案件的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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