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御律所代理商标再审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及驳回复审决定
今日,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最高法行再175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江苏哈曼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8659361号“哈曼塑胶 HARMAN Industry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哈曼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8659361号“哈曼塑胶 HARMAN Industr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动物梳毛手套、饮水槽、喂料槽”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2781215号“哈玛 HARMAR”商标均包含近似英文文字,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狗窝”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江苏哈曼塑胶有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分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上诉,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再审期间出现影响案件结果的新事实
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4月13日发布商标公告。
至此,原来阻碍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基础已经消失。江苏哈曼塑胶有限公司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审理期间,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当时的认定并无不当。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据以驳回诉争商标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相关裁决,并判令行政机关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0021号行政判决;
-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13008号行政判决;
-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4〕第101214号驳回复审决定;
- 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68659361号“哈曼塑胶 HARMAN Industry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江苏哈曼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业代理推动案件实现实质性纠正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动态性。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可能在驳回复审、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期间发生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仅就商标近似性进行争辩往往并不足够,还需要持续关注引证商标的续展、撤销、无效及注销情况,并根据权利状态变化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本案中,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围绕引证商标被撤销这一关键事实提出再审申请,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新的事实对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使诉争商标重新获得行政审查机会,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注册权益。
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在商标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及再审案件领域的专业优势,为企业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系统、持续、务实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