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改判|我所代理广东新宝“摩飞 MORPHY RICHARDS”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取得胜诉

刚刚,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行再125号行政判决书。我所代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审的第19004223号“摩飞 MORPHY RICHARDS”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取得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广东新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核心再审主张,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由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原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李志坚律师、周硕律师代理。

案件背景

第19004223号“摩飞 MORPHY RICHARD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振动按摩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上。

广东新宝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享有权利并长期使用的“摩飞”“MORPHY RICHARDS”品牌标识相同,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古文新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囤积商标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诉争商标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相关理由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对广东新宝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无效理由未予审理,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广东新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上诉。

广东新宝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6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广东新宝公司再次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是否属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前的无效宣告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主要围绕诉争商标受让人陈宏鑫具有抢注恶意进行主张,并未就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古文新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并大量囤积商标提出明确主张和相应证据,在先裁定对此也未进行审查认定。

本案提交的多份无效宣告裁定等证据形成于在先裁定作出之后,能够反映古文新是否存在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主观意图,相关证据与在先程序中的事实、证据存在实质差异。因此,广东新宝公司提出的是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定,“摩飞”属于臆造词,“MORPHY RICHARDS”系特定姓氏名称的组合,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相关品牌至少在2014年已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在咖啡机等小家电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古文新在较短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持续申请注册与“摩飞”“MORPHY RICHARDS”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申请注册了“莱希芙”“法格”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共计83件,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古文新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其大量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604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9396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3〕第247215号关于第19004223号“摩飞 MORPHY RICHA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四、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东新宝公司针对第19004223号“摩飞 MORPHY RICHARDS”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意义

本案经历商标评审、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在一、二审均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代理团队围绕“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在先程序实际审查范围、新证据与原有证据的实质区别,以及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的整体商标申请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论证,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对商标评审申请是否构成“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不能仅以所援引的法律条款是否相同作形式判断,还应当审查新证据是否形成新的事实、证明内容是否存在实质差异,以及在先程序是否已经对相关事实作出审查认定。

同时,本案对于治理批量抢注、囤积商标和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商标申请人的整体申请数量、申请对象、经营需要、商标转让情况以及与他人知名品牌的近似程度,均可成为判断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重要依据。

北京理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在商标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及再审案件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系统、稳健、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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