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分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之小小自拍杆
涉案专利: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
速阅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的时,应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至少具有一个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未落入该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案情综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专利的权利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侵犯其ZL201420522729.0专利的专利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权利要求1-13,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属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该专利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拍摄支持设备领域,提供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通过将夹持装置转动连接于伸缩杆的顶端,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给使用者带来很大的方便;使用后直接将伸缩杆收容于载物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不需额外占用空间,便于携带。”
律师分析
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许多市场主体瞄准这一商机,大量生产或销售相同的产品,这严重损害权利人利益。权利人为保护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
本案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需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比。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启动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权利基础稳定,被无效可能性就会很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有13项,本案选择权利要求2作为保护范围,以维护护权利人最大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一定能够中止侵权案件的诉讼。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还在于,我们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权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只有专业的专利律师才能够帮助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所专家顾问张振中律师,男,法学硕士,副教授,执业律师。 长期从事民商法学教学与研究,本人擅长领域为合同担保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以及投融资法律风险识别、防范与化解。并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行政案件,成功代理过“小米 ”“李维斯LEVI'S”“伦敦男孩 ”“雷柏 ”“柯娜朵KONAD”“自拍杆”等多个世界驰名商标及专利侵权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