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百度,毫无畏惧,“作业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胜诉
(2019)京73行初15617号“作业邦及图”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概要
原告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271316号《关于第13934303号“作业邦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决定结果不服,委托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271316号《关于第13934303号“作业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所涉及的为申请人“众享圈”软件使用情况,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包括“作业邦”软件的操作手册、软件的测试和研发资料、学校及移动公司出具的软件使用证明、签订的印刷合同、发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以下证据:(2020)豫郑华证内民字第2887号和2888号公证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在被诉决定书认定正确,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证据系对评审阶段证据的补强,故法院对诉讼阶段的证据予以考虑。公证书能够证明原告在其开发的软件“众享圈”软件中设置有“作业邦”模块,模块下有视频课件供用户使用。有用户在指定期间内在原告软件后台软件“作业邦”模块下购买了相关视频课件,且该软件后台数据与第三方“微信支付”平台上的数据能够相互对应。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271316号关于第13934303号“作业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办案心得
2019年12月25日,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校信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代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研究完被诉决定书后,代理人在审核完委托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可以继续补充证据,在得知委托人有下载和交易记录后,要求委托人对交易记录进行了使用证据的公证,提交了公证书,开庭时,委托人的技术员作为一个代理人参与庭审,对技术问题进行专业说明,最终赢得案件的胜诉。
法条只是躺在纸上的一个条文,而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确是千变万化的,作为律师不能生搬法条,而要灵活运用。陶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赢得了案件的胜诉,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由于商标申请量越来越大,商标的注册成功是越来越难,“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用。本案的第三人是因为其申请的与“作业帮”相同或近似商标未获通过,而对原告的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期待能够将原告的商标撤销。在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多商标规范使用的合理化建议,从这一点上讲,委托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学习如何维护自己商标使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