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速阅焦点

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该案件涉及的法条看似简单,但受审查人员和法官主观判断影响极大。对于本案来说,如何对图形之间的比较说明其差异性实为重中之重。

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26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383号

案件概要:

原告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第28014834号“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不服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诉争商标被驳回,原告不服该决定,委托我们律所代理诉讼,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被诉决定,并要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定中认定: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3918637号“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452015号“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对诉争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28014834号“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于2017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的“动物肥料; 植物生长调节剂; 土壤调节制剂; 植物肥料; 化学肥料; 水果催熟用激素; 盐类(肥料); 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 混合肥料; 肥料;”等商品上。第3918637号“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 除杀菌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 土壤调节用化学品; 食物防腐用化学品; 皮革修整化学品; 工业用化学品”上。和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1类“净化剂; 腐植酸锌; 非家用除垢剂; 腐植酸钠; 酯基腐植酸钾; 矿化腐植酸”上。诉争商标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申请书,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主要元素为“正方形”和类似“太阳”图形,引证商标三为图形商标,其主要元素为“正方形”和“圆形”及“横线”图形,诉争表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图形商标,其主要的构成元素为“正方形”和类似“太阳光环”,诉争商标与印证商标四在元素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山彪指定使用在0105、0113 类似群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被诉结果认定有误,对此予以纠正。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0109类似群组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被告就原告的诉争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称: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标志为“正方形”半包含“圆形”并含有类似于光芒的图形,而引证商标三的标志为“正方形”完全包含“圆形”并伴有切割线的图形,二者在整体构图、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别,尚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判决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诉决定和原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2017年5月23日,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参与(2019)京73行初6269号案件审理。律所指定李志坚律师为代理律师办理案件。2019年8月30日,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再次接受永济市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2019)京行终7383号案件审理。

对于诉讼结果如何,很多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律师代理之前是存在疑虑的。本案经过专业律师的仔细分析,阐述案件存在的胜诉机会,委托人才决定提起的诉讼。最终通过代理律师专业经验及不懈努力,才说服法官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性,最终认定与一个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使得诉争商标能够部分核准,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现在由于商标申请量越来越大,商标的注册成功是越来越难,很多客户渴望注册成功的商标,只有通过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注册才能成功。而由于许多商标代理公司的不专业,仅仅以赚钱为目的,导致很多客户花了很多冤枉钱,也浪费了很多时间。所以在遇到商标问题时,由专业的律师处理,才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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