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主要数据;重庆市在7个试点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专利方面: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0万件。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21.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预期的12件目标。2020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2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提交6.7万件。2020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37.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3.2万件。专利复审结案4.8万件,同比增长28.9%,无效宣告结案0.7万件,同比增长34.1%。
商标方面: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576.1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2020年,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超4.2万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首次超过80分、达到80.05分。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项目达12039项,同比增长43.8%;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
重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又添一张“新名片”。近日,重庆市检察院制定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方案》,决定自2021年1月起在7个试点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据介绍,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各类市场主体迫切要求保护创新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供更优质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的有力举措。
《方案》确定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万州区检察院、江北区检察院、九龙坡区检察院、渝北区检察院、永川区检察院等7个院作为试点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方案》要求各试点院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为便于统筹协调,市检察院知产办设置在检察四部。
各试点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和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还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整体规划、业务指导、联络协调和专业团队管理等工作。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近日发布,2月22日起正式施行。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另外,《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
(4).关于批准发布《专利技术试验验证指南》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的通知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专利技术试验验证指南》已起草完成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编号及名称如下: T/PPAC 401-2021 专利技术试验验证指南。
附件:《专利技术试验验证指南》》
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水加热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7162453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该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原告吴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优乐美”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三人已对其引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并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此外,引证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曾于2011年11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法院认定引证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该案诉争商标为“优乐美YOULEMEI”,与引证商标“优乐美U.LOVEIT”中文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近似,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制、摹仿。该案中,虽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二者的相关公众重合度较高,考虑到引证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应当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如何定义企业贯标中的“涉外贸易”和“销售和售后”?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下称“标准”)中,条款7.4“保护”中的7.4.3“涉外贸易”中要求企业“向境外销售产品前 ,应调查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了解行业相关诉讼,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8.5“销售和售后”条款中也要求企业在“产品销售前 ,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其中自然也包括对国外市场销售前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和分析。因此,许多企业在贯标过程中,认为两个条款之间具有较大的重复和交叉。于是,在制作8.5销售和售后的记录表单文件中,往往大量复制粘贴7.4.3涉外贸易条款的记录表单内容,有企业甚至提出假如《标准》进行修改时,两个条款是否有必要进行合并。
笔者根据自己的审核经验认为,两者之间尽管在“销售与售后”领域的“出口”环节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甚至有一定的相同点,但《标准》要求企业在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体系的出发点、侧重点、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两个条款分开独立设立,《标准》起草者还是有着比较严谨的设计初衷的。
裁判要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或者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人数较多,各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涉案 金额巨大,涉及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系 通过淘宝网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 典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我国坚决打击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的决心和司法透明度,展现了我国平等保护外国权利 人知识产权的立场。涉案被假冒的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销售 渠道广、链条长,社会影响大。案件办理期间,正值中美贸易纠 纷的敏感时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注重将惩治犯罪与维护权益、 公平正义相结合,一方面主动和商标权人沟通联系,协调损害赔 偿问题,另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取 证,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办理实现了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一体 化打击,切实保障了外商的知识产权权益,也增进了外商对我国 法治环境的信任。
在审查临时禁令申请时,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否需要维持现状的前提[1]。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保全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作出了示例性列举,为人民法院审查临时禁令申请提供了指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准确判断是否确实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仍需要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审查。
(8).
知产晨讯每周一至周五早晨发布至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欢迎订阅!
业务咨询:400-816-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