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2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莆田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全和“鞋”有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月21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回顾总结“十三五”和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工作,明确“十四五”总体思路,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
会上,传达学习了王勇国务委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批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总局党组成员杨逸铮出席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作工作报告。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甘绍宁、何志敏、廖涛、周晖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局专利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受邀参会。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国防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群众在线参与诉讼和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可采取书面寄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仅用时3个小时,原告北京企业与被告武汉企业便达成了和解!”2020年2月,由于武汉地处疫情“重灾区”,如何克服跨地域限制,快速化解纠纷?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立即着手在线调解,一边向原告解释被告受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一边向被告解释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仅用3个小时,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调解的快速、高效。”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马维野介绍。该案正是我国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一个缩影,近日,为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共同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释明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震慑制假售假违法分子,有效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0年,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强化商标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14件,有效维护了权益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促进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助力实施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
商标权惩罚性赔偿证据规则的适用,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规则。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制度的适用,应根据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遵循必要性原则,个案适用、因需适用。侵权人提交的账簿、资料,经质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侵权人不存在“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妨害证据行为的,不能适用证据妨害规则,直接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如提交的账簿、资料不能全面反映与侵权行为相关的销售数据等侵权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如存在多种可能,人民法院应尽力寻求赔偿数额的最优解。需坚持以下价值导向: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
(二)强化“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则,引导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本破解“举证难”。
(三)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慎用倍数罚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尽可能引入惩罚性因素,实现惩罚功能的同时,淡化惩罚色彩。
在具体的个案审理中,需注意价值导向的排序: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不能因为片面强调惩罚性赔偿,而减弱对原告合法合理诉求的支持。不能机械套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罚则的形式要件,防止出现倍数赔偿数额反而远低于根据权利人举证的侵权获利计得的赔偿数额等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的情形。
(6).专家热议反垄断: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 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数据作为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近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 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的学者,与来自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律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了此次研讨。专家们从互联网平台关闭第三方分享API接口,即“封禁”行为切入,依据监管方向、结合国内国际判例,给出了学界和业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的立法、执法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常见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封禁”等行为,是典型的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只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数据开放与共享,才能助力平台经济的创新与长远健康发展。
C某曾是A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担任公司的技术部经理、软件开发工程师。在A公司所主张的核心软件开发期间,C某参与了大部分的研发工作。之后,C某从A公司离职,去往B公司任职。在C某离职后的某天,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某接到了客户的邮件,发现B公司可能使用了其公司的核心软件技术。于是,D某去到C某所在的公司,因愤怒而直接将C某的电脑拿走,其中没有任何第三方的介入。为了保护其利益,D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B公司的客户处调取了相关的软件程序、数据库及数据库表结构的逻辑证据等文件,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案件比较复杂,公安机关的侦查迟迟未有处理结果。经过几年等待,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A公司以C某及B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诉请停止侵权销售并销毁侵权软件,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主张的17个秘密点中,流程等前端用户通过观察即能够获知的技术内容不具备秘密性,不能构成技术秘密;而上述具体工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在后台代码实现层面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路径,即原告A公司主张源代码层面的相关内容及数据库设计等技术内容,具备秘密性,同时基于在案证据,其亦具备价值性、实用性,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且C某原系A公司技术开发人员,能够接触到A公司的上述技术秘密。在前述技术秘密内容及接触可能性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法院对从案外人处取得的B公司客户端程序作了反编译处理,并将反编译后得到的源代码与原告A公司主张的17个技术秘密点内容进行了比对,对于A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16,因B公司源代码中均存在相应文件的缺失,因此无法认定被告B公司软件包含了原告A公司的技术秘密点。对于技术秘密点17数据库表结构,根据在案的鉴定意见书,被告B公司软件中的数据库表结构与原告A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中的数据库表结构均存在完全相同和部分相同的情形,且在上述软件中还出现了大量原告公司的名称、电话等信息的非正常现象。在被告B公司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的软件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点17。而C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A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B公司获取且使用原告A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基于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8).可以把电视剧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吗?
任何能够将一件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如果所申请的商标图案属于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则该图案存在“在先权利”,应该取得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才可以申请,否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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