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20日:《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框架合作协议》签署;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成都发起首个全国知识产权交易“朋友圈”

(1).中国制造之美助力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11月18日,以“中国设计思考”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良渚)绿色设计论坛在杭州良渚梦栖小镇举行。本次活动由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工信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浙江省经信厅指导支持,由杭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工业设计协会主办,邀请了多位设计及绿色经济领域专家分别就工业设计产品化、绿色技术创新、服务设计等主题分享了对中国设计的思考。

活动中,CIDIPP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联合中国制造之美组委会、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上海工业设计协会、江苏省工业设计协会、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安徽省工业设计产业联盟举行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合作签约仪式,并签署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框架合作协议》。此次签约,旨在充分发挥各合作方自身区域优势与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为我国工业设计行业提供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的高端平台。

(2).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侵权(附:裁定书)

《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最早见于2011年04月09日民族宫岳云鹏专场史爱东与岳云鹏合作的相声《学歌曲》。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由岳云鹏、MCHotdog合唱的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曾走红网络。然而,电影出品方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和演唱者岳云鹏(艺名)却因为这首歌,陷入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而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近日,针对《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 众得公司仅从词作者乔羽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授权,故其不能就该歌曲包括词曲的整体内容主张权利。
2. 《五环之歌》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亦不相同,前者也未使用后者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故不侵权。

(3).成都发起首个全国知识产权交易“朋友圈”

11月19日,记者从成都交子金控集团获悉,在第四届中国高校专利年会上,由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起的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联盟正式成立,这也是唯一一个全国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联盟,知识产权交易行业从此有了“朋友圈”。

[知产晨讯]11月20日:《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框架合作协议》签署;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成都发起首个全国知识产权交易“朋友圈”该联盟由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牵头发起倡议,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山东齐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等12家交易场所积极响应。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投资总监、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董事长秦仕魁表示,发起设立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场所联盟,就是旨在更好地服务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搭建一个知识产权交易场所信息交流和业务互动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从而让知识产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4).擅自使用“中检”商标 山东奥升泰检测被处罚

近日,信网了解到,因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引人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中检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信网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称此事目前已经处理完毕,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工作人员称会联系相关负责人回复,但截至发稿,信网未收到对方回复。

2020年10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山东中检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引人误解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随即启动核查确认。

2020年10月23日、10月2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山东中检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询问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实, 2015年10月19日因业务发展需要,山东中检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由山东华中航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16年8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中检高科”首字母组合+“中检高科”文字商标审核被驳回,商标效。2017年7月20日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带有“中检高科” 首字母组合的图形商标,2018年11月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和第42类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检”、“中检检测”第42类相类似,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使用“中检高科”文字进行业务宣传和拓展,与 “中检检测、中检计量”等注册商标中的“中检”形成混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的事实基本成立,构成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

2020年10月2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山东中检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终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5).继“特不服”后 特步时隔7天再申请“特别服”商标

近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特步”)新增一条“特别服”商标信息。商标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注册号51247619,国际分类为皮革皮具,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申请中”。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11月5日,特步还申请了“特不服”商标,当天还登上了微博热搜,注册号分别为51013807、51006936,商标分类分别为皮革皮具、与服装鞋帽,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公开信息显示,特步于2002年2月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76196.657049万人民币。目前法定代表人为丁水波,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皮革服饰、家具、陶瓷洁具、五金配件、运动鞋、户外用品、体育用品和器材及相关技术的交流和推广;体育用品、户外用品、鞋服的设计。股权结构方面,该公司由特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11月以来,特步累计共有37条法律诉讼信息,其中36条的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另有1条的案由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6).从复审/无效案例看网络证据的使用原则

在专利审查中,将网络公开的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做法逐渐成为常态。然而,对于如何认定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以及真实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做法。本文结合网络证据使用的法律基础和必要性,通过分析近年来专利复审/ 无效过程中涉及网络证据的相关案件的审查决定,给出几种常见网络证据的使用原则,以便为专利审查阶段如何使用网络证据提供参考和依据。

本文首先论证了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的法律基础和必要性,然后对近年来专利复审/ 无效过程中涉及网络证据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从几类常见网络证据的复审/ 无效审查决定中归纳总结出网络证据使用的总体原则,从而为专利审查中如何使用网络证据提供参考和依据,使得网络证据在专利审查中的使用更具备可操作性。

(7).孙玉荣:解读新著作权法修改四大亮点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经第62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至此,自2011年启动的著作权修法工作终于落下帷幕,被誉为“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最新修正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它是满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繁荣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著作权法首次主动修法,是对“时代之问”和“科技之问”的回应,必将为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对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繁荣发挥重要作用。

  1. 修改作品类型和定义,适应文化和科技融合所催生的文化新业态。
  2. 新增“视听作品”类型,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护航。
  3. 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痛击网络直播侵权乱象。
  4. 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力打击盗版,保护原创。

(8).3000多专利才卖172万元,我们应该怎么看?

最近,阿里网站一则专利拍卖消息引起业界关注,金立通信的3356件专利公开拍卖,最后成交价不到172万人民币。平均价约512块,这个价格显然远不够申请费。这件事引发人们对专利价值的讨论。为什么中国企业的专利老是卖不上价格?前一阵暴风科技的专利拍卖,最后也是白菜价成交,121件专利才卖13万元。而与此相比较的时,加拿大北电破产时,6000件专利卖了45亿美元,还被抢购一空。为什么差距这么大?

笔者大体上浏览了金立这次拍卖的专利,虽然写的是3000多件专利,但实际上大部分专利都失效了,真正有效的才四五百件,而且很多还做了质押,有他项权利的存在。准确的说应该是四五百件专利售价172万元,除了质押的折价,实际上可能只有300多件专利有完整的权利。不过即使这样,每件专利的售价也才折合五六千元人民币。这些专利的内容大部分基本上都与移动终端相关,对应的产品市场非常大。这个领域的专利不发挥作用则已,一旦对上市场的产品,价值都会非常大。所以这些专利的价值并能用平均价来衡量。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这四五百件专利中,可能有三五件专利是有价值的,其他的专利基本上算是白送。而购买人也是可能看上了其中的三五件,甚至一两件专利。即使有一家专利发挥价值,购买的人也大赚一笔。

大部分中国企业的专利都有类似的情况,申请的专利最多只能覆盖到自己的产品,出于保护自己产品的思维,权利要求的范围会限制得比较窄,所谓防御之用。专利基本上跟着自己的产品走,也不大考虑在国外进行布局。如果要对这些专利做权利要求比对表,只能对上自家的产品,企业破产停售产品,专利肯定卖不到好价钱。买专利的人做不出比对表,也就没有了赚钱的依据和基础,找谁去要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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