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23日:官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1).《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多年来专利导航系列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凝练,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和人才管理等专项指南,以及服务要求等7个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的全面性。该系列标准将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等实践探索的专利信息利用方法,拓展为面向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不同应用场景的专利导航方法,以总则提出专利导航项目实施通用模板,以各专项指南提出面向不同应用场景的逻辑分析模型和特殊要求,以服务要求规定在有外部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下针对服务提供的全面要求。既有专利导航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的产业、区域等战略层面的内容,又有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投资并购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二是方法的实用性。该系列标准将专利导航实施过程解构为专利导航基础条件、专利导航项目启动、项目实施、成果产出、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并对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中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等关键步骤分解为输入、步骤与方法、输出、质量控制,便于各类主体灵活运用流程化、模块化的工具和方法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实践。三是成果的有效性。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质量控制的方式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专利导航研究的系统性、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成果呈现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以绩效评价的方式加强结果管理,要求对照专利导航工作需求,采取目标管理评价方法进行成果运用绩效评价,确保专利导航的决策建议有效应用。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 第23届京港洽谈会京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专题活动成功举办
2020年11月20日上午,第二十三届京港洽谈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专题活动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专题活动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主题,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贸易发展局共同主办, 活动主会场设在北京,采用“云会议”形式实现京港两地知识产权领域的“云对话”和“云交流”,全程在网络平台同步直播,共吸引了来自京港两地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700余名代表在线观看。
本次专题活动依托第二十三届京港洽谈会,紧扣“深化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京港两地围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展开交流,共同探讨和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新突破、新发展,以及如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商业化,优化北京创新智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及竞争力。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发布,对电商平台管理、组织知识产权管理等七方面提出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是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标准结合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实际,充分借鉴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经验。标准从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等七方面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相关各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营商环境,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
伊顿公司以第13177459号“一顿EATDA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其第11422623号“EAT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57488号“EATON ELECTRIC”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广州恩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一顿”及字母“EATDAN”组成,引证商标一为字母“EATON”,引证商标二为字母“EATON ELECTRIC”。“ELECTRIC”通常被理解为“电;带电体”,使用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EATON”。诉争商标的字母“EATDAN”与引证商标的字母“EATON”仅中间个别字母不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上所说的混淆是商品来源的混淆,其并不要求达到商品混淆的程度,而只要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错误认知即可。该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营业务主要为提供电力、流体动力和机械动力,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权人的认知可以确定为主营集成电路、电导体等商品。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相似、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且与第三人建立了一定的紧密联系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标有“一顿EATDAN”的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来源极有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第三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在涉及专利侵权的司法鉴定中,需要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进而判断涉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涉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分为方法技术方案和产品技术方案,本文主要涉及涉嫌/被诉侵权的产品技术方案,论述“微观领域”产品专利侵权的司法鉴定。
我们通常遇到的鉴定事项是“涉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或者“涉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也被称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网络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为了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从电子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对于我们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时下,不少人习惯在直播时放点背景音乐调节气氛,拍短视频时配个音乐烘托氛围,殊不知,这背后存在着侵权问题。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出手”维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调查取证,与各大短视频平台沟通交涉音乐版权问题。
《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81亿,短视频平台每日新增短视频数量达千万条以上,其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占很大份额,由于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被滥用,音乐盗版侵权行为泛滥。这不仅给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失,还会对平台产生负面影响。
经过多年宣传普法,商业化使用音乐需付费已广为人知,音乐版权合法使用已常态化。直播、短视频等虽属新生事物,但已成大众主流内容创作模式,在合法使用音乐版权方面尚存规则不明、缴费标准缺失、侵权严重等问题。在我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尊重版权、合法授权使用、依法付费的大环境下,短视频不能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应遵守相关法规,缴纳相应音乐版权费。
第五届全国顾客满意度测评活动于11日21日在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姜明,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副会长李小兵、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谭新政、中国广告主协会标准和认证服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朱则荣、中国绿色电商委员会会长吴子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吴江南以及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常务主任扬谨蜚和红木文化传承人以及千百万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丁会义、东阳市雅典家具包海深、浙江磐安朝皇居红木家具陈心强、浙江九洲红家具黄秋奇等。大会旨在贯彻了执行标准,提高了顾客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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