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19日:中欧两局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在线研讨会将举办;场监管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坚持支持规范并重;

[知产晨讯]1月19日:中欧两局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在线研讨会将举办;场监管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坚持支持规范并重;

(1).中欧两局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在线研讨会将举办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12月1日启动了为期两年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根据该试点项目,我国国民和居民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以英文提交的国际申请可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国申请人及中欧两地的代理人了解和利用试点项目,两局将于2021年1月28日共同举办在线研讨会。

研讨会议题如下:试点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持续时间、申请语言、数量限制、受理局等)、参与试点项目的优势(在欧洲进行专利保护及欧专局审查程序的加快方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的流程及相关要求、缴纳国际检索费用的特殊流程、用户支持及信息查询。

(2).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针对我国专利和商标申请增长因素的调查报告

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3).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坚持支持规范并重

1月18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0年和“十三五”工作,深入分析形势,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工作工作报告。

会议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市场监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市场监管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标对表党中央大政方针强化落实措施,全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会议指出,2020年,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勇于担当,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总局副局长甘霖主持会议,副局长唐军宣读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决定,总局及有关领导田世宏、秦宜智、杨逸铮、申长雨、李利、焦红出席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审计署有关同志出席会议。总局总工程师、食品安全总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4).广美教授作品被指抄袭米菲兔 业内: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而非学术辩解

1月16日晚,“广美教授回应被指抄袭米菲兔”登上微博热搜。事件缘于有网友质疑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鸭兔元旦》展览作品涉嫌抄袭荷兰画家创作的米菲兔形象。 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在1月16日当晚表示,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17日,冯峰微博转发了一场围绕米菲兔形象的二次创作活动,并发文:“人人都是艺术家。” 多种声音之下,有基于艺术史、艺术创作手法的据理力争;也有法务人士及评论人指出,行为是否侵权,应靠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此次事件的曝出与持续发酵,再次折射出艺术领域版权问题多发,纠纷案件往往存在着概念模糊、举证难等问题。据赵虎介绍,法律上,判断艺术作品侵权通常基于“三步检验法”:首先是要看原告作品中有多少与别人不同的、独创性的内容。第二,需要将原告的独创性内容与被告独创性的东西进行比对,来分析哪一块是相同的。第三,分析造成相同的原因,看哪些表达是必需的,哪些不是。走完这三步,一点点深究细节,就可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作为被告,抗辩也需要基于这个过程。有市场人士及业界专家同样呼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迫在眉睫。王晶晶表示,美术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艺术家、藏家以及艺术爱好者中,多数人都只对“游戏”感兴趣,忽视了“规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示,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可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5).从版权合同看规范网文生产机制及平台经济模式

我国网络文学发展至今,已成为引导舆论和价值观的重要阵地、IP产业的源头活水、文化强国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网文出版发行也是新兴的文化生产模式,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在全版权运营这一资本视角下,更容易引起网络平台方关注的,是通过付费、点赞、催更、打赏或点击率等大数据而展现出来的、能向下游输出优质内容的头部IP,及其背后少数的“大神级”作家。但是,近千万的基层网文作者才是中国网络文学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未来,单纯依靠全授权合同对普通网文作者进行权益压榨,并不利于网络文学的长远健康发展。

平台方及广大网文作者均是文化生产与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双方处理著作权转让事宜时均应平等协商、公平合理、权责对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网络文学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尊重;缩小独家授权范围和作品优先权范围;删除平台自行安排完本或续写作品、社交账号归属平台等若干不合理条款;在强调权利义务的适应性和对等性基础上,以著作财产权授权模式为基础,提供作品合作的多类别合同,并由作者自主选择和确认;同时,基于不同授权模式,合理约定相应收益安排。特别应明确无论平台自用还是授权他用,作者均拥有IP改编版权收益,收益分配可根据作者参与程度、开发周期等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此约定,有利于作者持续稳定地进行优质内容输出,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平台在著作权运营和后期开发中的潜在风险。

此外,网文产业还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互联网平台监管、文旅部有关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指导、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网文出版管理的各类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并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注重社会责任。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6).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也作了明确了规定,而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第284条规定:“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判给权利人足够弥补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侵权者利用该发明所需的合理许可费,法院还需确定利息和诉讼费用”,可见相比较美国立法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具体的计算规则而言,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哪些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理解不一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往往出现判决数额比赔偿数额低、不同地区赔偿数额参差不齐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权产品销售量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销量损失、价格侵蚀、非专利部分的附带损失、预期损失、商誉损失、商品价值的变化、费用增加、阻碍增长等方面,1远比我国的赔偿范围要宽泛。为此,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实际损失的概念并科学合理的算出损害赔偿数额,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整体偏低的困境。

(7).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复审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前者属于司法问题由法院判断,后者属于行政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由于司法和行政不同特质,司法的灵活性低于行政,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具有更多的谨慎性,因此两者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部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感到困惑和无奈,对于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会引起其认为的不确定。本文分析了“现有技术”认定标准为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产生不同,并且简要评述了这种不同的合理性和应对方式。

根据本文的讲述,企业对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可以考虑每个技术特征表述的内容及其表述集合中,两者同时实现的技术目的是否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即可以通过部分拆解从而确定现有技术(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断标准)。因此,在涉及专利诉讼中,可以适当采用新的思路,不拘泥于完全一致的表述,而采用新技术文件中部分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材料。

(8).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也作了明确了规定,而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第284条规定:“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判给权利人足够弥补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侵权者利用该发明所需的合理许可费,法院还需确定利息和诉讼费用”,可见相比较美国立法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具体的计算规则而言,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哪些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理解不一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往往出现判决数额比赔偿数额低、不同地区赔偿数额参差不齐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权产品销售量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销量损失、价格侵蚀、非专利部分的附带损失、预期损失、商誉损失、商品价值的变化、费用增加、阻碍增长等方面,1远比我国的赔偿范围要宽泛。为此,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实际损失的概念并科学合理的算出损害赔偿数额,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整体偏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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