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2日: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思考;商标延续性注册的法律判断

[知产晨讯]12月2日: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思考;商标延续性注册的法律判断

(1).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五次理事会在京举行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五次理事会暨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在京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晖国出席会议并致辞,研究会理事长田力普主持会议并作总结。

周晖国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研究会过去一年来各项工作进展。他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角色和定位,把知识产权放在整个国家发展大格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进,确保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跟上国家节拍,实现同频共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大助力。他强调,研究会要强化政治意识,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办会和办刊方向,认真谋划和做好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发挥智力堡垒作用,服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大局;凝聚思想智慧,努力建设知识产权高端智库。

田力普在总结中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国际形势愈加复杂,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研究会下一步要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继续提升学术研究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枢纽协调服务作用,团结各方力量投入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来。

(4).“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引纠纷,大疆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米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判决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据了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案中,鉴于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深圳中院对该案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此前,针对该案,大疆公司还曾向深圳中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该案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对此,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飞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停止在其官网www.fimi.com许诺销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www.1688.com销售、许诺销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

(5).拍案说法 | “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思考

“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显著性,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咸宁好吃佬公司作为同类生产企业,明知涉案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产地、品种、授权企业许可使用的限制,而仍在包装袋上拆分使用其“阿汤嫂京山桥米”注册商标,突出“京山桥米”字样,目的就是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其公司的产品,其搭便车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京山桥米”的声誉,导致“京山桥米”地理商标丧失其在市场的份额,降低公众对“京山桥米”的认可度,减损“京山桥米”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6).商标延续性注册的法律判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新华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新华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华三”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不符合延续性注册的条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

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系其“华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八条中明确,商标延续性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新发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15.1条中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判断是否符合商标延续性注册需要考虑三个要件,一是在先基础商标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二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三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同时,在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注册。而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新华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华三”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不符合延续性注册的条件,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

(7).【以案释法】 太熟悉的佳肴,不太熟悉的味道?

T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7日,经授权取得“太熟悉TSX及图”商标和“太熟悉家常菜及图”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自2008年起,T公司及其经营的各门店都获得多项荣誉。2018年,T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经营的“太熟悉经典主食(朝丰家园店)”门头招牌使用了“太熟悉经典主食”文字,门面墙上贴有“太熟悉经典主食会员招募”海报,在该店内购买主食后的购物小票和食品包装袋上均有明显突出的“太熟悉”字样。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名为“太熟悉-经典主食”的店铺,在相应网站中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主体亦均为Y公司。基于T公司的主张,法院判决Y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营业执照是法人主体的身份证,在商标侵权等案件中,对于相应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均以店面内悬挂、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准予以认定。因此,不管是带照租赁,还是允许他人借用营业执照的情形,都可能存在因此被认定为侵权主体的风险。

(8).劲牌注册“茅铺”失败,法院:易使公众与茅台所持“茅”商标混淆

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得知,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茅铺”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因与贵州茅台方面持有的“茅”等商标构成近似,遂不予注册。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茅铺”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茅”及字母组合“MOU”组成。引证商标二、三均由汉字“茅”构成。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其他案件认定的相关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本案中,鉴于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各引证商标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故本案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查,被诉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存在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这一瑕疵并不影响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这一结论的正确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被诉决定虽然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但决定审查结论正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劲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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