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第一章著作权(7)

第六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一 什么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二 什么是出版

对出版的含义有明确限定,即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三 出版他人作品是否需要订立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 专有出版合同中未明确专有内容,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包含哪些

专有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五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的情形有: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六 作者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后是否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转载是否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八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期刊、图书享有什么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此外,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九 什么是表演

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十 什么是表演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对表演者的含义做了限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十一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是否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二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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