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第一章著作权(8)

十三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

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财产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在行使《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三)至(六)项权利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四 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的哪些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表演者享受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即《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十五 外国人在国外完成的表演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外国人在国外完成的表演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十六 表演者享有的哪些权利可以许可使用或转让

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许可使用或转让,即《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几项权利可以许可使用或转让。但是如果使用他人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七 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录像制作者,指制作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十八 什么是录音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中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十九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经他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十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十一 外国人制作完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十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三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如下权利:
(一)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二)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十四 电视台播放哪些节目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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