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拒做”小字营销背后:从法律与IP视角,看“星号文化”的合规突围

雷军“拒做”小字营销背后:从法律与IP视角,看“星号文化”的合规突围

昨晚,在2026年的首场直播中,小米创始人雷军的一席话刺破了营销界的一层窗户纸。针对备受争议的“小字营销”,他直言这是“行业的陋习”,并承诺今后小米产品注释将尽量使用大字。

“为了符合广告法,但也是故意吹牛。”雷军的坦诚,实际上揭开了企业法务部与市场部之间长期博弈的遮羞布。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我们拨开“字体大小”的表象,会发现这不仅是排版美学的问题,更是一场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合规式欺诈”与“品牌资产(IP)保护”的深刻博弈。

一、 现象解析:在“形式合规”边缘游走的“实质违规”

雷军称小字是“为了法律合规”,这句话道出了部分实情,却也掩盖了风险。

在商业实践中,“小字营销”往往是企业应对监管的“变通术”。《广告法》第九条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为了规避罚款,同时又能打出震撼的广告效果,企业便发明了“星号文化”:

  • 大字负责“忽悠”: “行业领跑”、“逆光之王目标”。

  • 小字负责“免责”: “*注:指特定实验室环境下,且仅针对某一特定指标”。

然而,这种做法正逐渐从“避风港”变成“雷区”。根据《广告法》第8条(广告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及第28条(不得引人误解),当“小字”是对“大字”的颠覆性否定时,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当大字承诺了“终身”,小字却限定了“三年”;当大字写着“0糖”,小字却写着“含代糖”。在司法裁判中,若普通消费者在正常阅读距离下难以辨识,这些小字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以隐蔽方式设立合同陷阱”**,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二、 风险深挖:被忽视的“知识产权(IP)”黑洞

除了行政罚款和消费者索赔,“小字营销”对企业最大的隐形伤害,其实在于知识产权与品牌商誉

1. 触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弹

在对比广告中,企业常利用小字玩弄数据游戏。例如宣传“比友商快20%*”,小字却标注“*指友商两年前的旧机型”。

这种通过隐匿关键对比条件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的行为,极易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这类诉讼往往由竞争对手发起,索赔金额巨大,且败诉判决书的公开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毁灭性打击。

2. 品牌商誉损耗

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商誉,即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契约。

“大字吸引点击,小字拒绝兑现”的套路,会被消费者解读为“鸡贼”和“玩文字游戏”。当消费者认为品牌“不诚实”时,商标的显著性和美誉度就会发生不可逆的贬损。雷军此次高调宣称“改大字”,本质上是一次高明的商誉修复行动,旨在重塑品牌诚实的IP形象。

3. 广告语确权困境

如果一句Slogan必须依赖复杂的“小字解释”才能在法律上站住脚,那么这句广告语本身通常因缺乏显著性或带有欺骗性,而无法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企业投入巨资推广的广告语,无法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固化资产。


三、 实务落地:产品文案“小字营销”合规自查清单

为了帮助企业在追求广告效果与法律合规之间找到平衡,避免重蹈“雷军式道歉”的覆辙,我们基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整理了以下自查清单。

建议法务与市场团队在物料出街前,对照此表进行“风险排查”。

1. 👁️ 形式可见性审查

  • [ ] 字体比例: 注释字号是否小于主标题的 1/5?若肉眼难以辨识,视为无效。

  • [ ] 颜色对比: 是否使用了“保护色”(如白底灰字)?文字必须与背景形成显著反差。

  • [ ] 物理位置: 解释性条款是否被放置在边缘死角?关键限制必须紧随主张出现。

  • [ ] 动态时长: 视频/直播中的声明是否仅闪现1-2秒?必须保证普通人能完整阅读。

2. 🧠 逻辑一致性审查

  • [ ] 是否“大字予之,小字夺之”? 小字如果是对大字承诺的实质性推翻(如:大字免费,小字收费),即构成欺诈。

  • [ ] 是否偷换概念? 检查是否存在大字说“真皮”,小字说“接触面真皮”的情况。

  • [ ] 绝对化用语规避: 是否试图用小字重新定义“第一”、“首选”等词汇?这在执法中通常不被认可。

3. 📊 数据与依据审查

  • [ ] 实验室数据脱节: 测试环境(如匀速、无风)是否与消费者日常使用场景严重偏离

  • [ ] 统计时间轴: 涉及销量、排名的数据,是否清晰标注了起止时间?

  • [ ] 引用来源: 来源机构是否真实存在且具备权威性?

4. 💰 价格与促销审查

  • [ ] “起”字陷阱: 图片展示高配版,价格标示低配版配件价?必须图文货价对应

  • [ ] 赠品陷阱: “买一送一”是否未标明送的是小样或优惠券?

  • [ ] 原价合规: 划线价是否真实为本次促销前七日的最低交易价?

5. 🛡️ 知识产权与竞对审查

  • [ ] 竞对指向: 对比广告中,是否通过小字隐匿了“友商”的具体型号或不对等的测试条件?

  • [ ] 专利宣称: 只要出现“专利”二字,是否已在显著位置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严禁将专利申请中称为已获专利)。


结语

雷军的表态或许是一个信号:中国企业的营销合规正在从“被动防御”走向“主动示诚”。

从律师的角度看,“把字改大”只是手段,“把话说明”才是核心。真正的合规不是钻研如何用小字规避责任,而是建立一套让消费者不论看大字还是小字,理解意思都一致的表达体系。

在这个信息透明的时代,真诚是最低成本的合规,也是最高级的品牌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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