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月24日: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徐汇法院完成上海法院首例异步调解案;《数码大冒险》抄袭《拳皇》构成不正当竞争 并赔偿160万元
(1).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将法庭“搬上”手机 徐汇法院完成上海法院首例异步调解案
日前,徐汇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张敏在手机上点击进入“微法庭”后,发现当事人已经通过电子签名在线确认了调解笔录。调解成功!张敏不禁在心里比了个“耶”。就这样,当事人一次法院都不用跑,仅靠移动平台的交流便实现了这场跨越时空的“握手”,这也意味着上海法院首起适用异步调解的案件完满画上句号。广东某娱乐公司拥有一个机器人系列美术作品的版权,2020年他们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店铺在售卖未经授权带有该机器人系列美术作品的玩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铺经营者李某停止销售侵权玩具并赔偿6万元。案子来到张敏手上,考虑到当事人远在广东,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她决定使用“微法庭”开展异步调解。
帮助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快速化解的“微法庭”是什么呢?近两年,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和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电商平台知产案件增长很快,2020年底,徐汇法院探索电商平台知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为提高审判效率,徐汇法院决定借助信息化探索这类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案。该院知产庭与审判监督庭、技术部门探讨后决定将法庭“搬上”手机,让各方在无需“面对面”的情况下可以移动化、灵活化地发言沟通、参与诉讼,也就是在线异步诉讼。张敏告诉记者,“线上法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异步诉讼的连贯性以及各方操作的便捷性,‘微法庭’就这样诞生了。”模仿大众熟悉的微信聊天群的原生界面,“微法庭”一案一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都可以通过“微法庭”进行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的沟通,还可以发送电子卷宗材料。而且,“微法庭”内的诉讼活动全程留痕,案件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当事人也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徐汇法院知产庭副庭长王贞说,“‘微法庭’突破了时空的双重限制,当事人和法官可以不同时在线,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微法庭’完成各自的诉讼环节,便能以非同步方式参与谈话、调解、证据交换等诉讼活动。”当事人不仅可以 “零奔波”“零见面”完成诉讼,还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参与诉讼活动,大大减少了诉累。
(3).商标使用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地位和影响如何?专家如是说
商标使用不仅在商标侵权认定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地位和影响也不可小觑。然而,我国的商标确权程序中存在商标使用规定不明晰等问题,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不足,亟需进行有效完善。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笔者认为,为进一步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相关部门在提高审查效率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商标使用在确权程序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以有效应对商标确权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逐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审查制度,多管齐下,提升注册商标的质量。
现行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现行规则在商标申请阶段未提出需体现商标使用的目的等要求;现行规则在异议程序中未对在先权利人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撤销程序无法阻止“死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对在后注册商标造成消极影响。完善商标使用规则的建议: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增加明确商标使用意图的要求;在异议程序中引入商标使用抗辩事由;强化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的义务。
(4).二审宣判!《数码大冒险》抄袭《拳皇》构成不正当竞争 并赔偿16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趣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盟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两个条件。涉案《拳皇》游戏画面之间大多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表现出画面中的人物或物体在运动的观感,亦不具备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故未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连续动态画面。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益趣公司主张的20个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羽盟公司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抄袭行为,导致益趣公司的相关市场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制造、销售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评大疆公司诉逗映公司专利侵权案
制造侵权判定因素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再现了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设计构思和要点,至于是否批量生产投入市场,属于侵权造成损害的考量因素,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判断问题。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研发原型产品的方式实现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方案,该原型产品是对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设计构思和设计要点的再现,可以认定构成制造侵权行为。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不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履行过程。侵权人与消费者就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达成合意,产品买卖合同成立,应当认定构成销售侵权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被告逗映公司在其经营的“逗映科技”微信公众号、网站www.funsnap.cn及“逗映科技”的新浪微博,对“capturepoket”被诉侵权相机产品进行介绍推广,因此法院认定了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被告逗映公司在Kickstarter众筹平台发起众筹并众筹成功,有“293名支持者认缴$68327”,被告逗映公司就销售“capturepoket”被诉侵权相机产品与该293名众筹支持者达成合意,“capturepoket”被诉侵权相机产品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被告抗辩提出,众筹平台规定发起者可以随时取消并退还支持者的认缴,若退还认缴,则发起者和支持者不再有任何协议。被告未对任何人发货,不存在销售行为。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事实状态,不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履行过程,被告与众筹支持者就销售“capturepoket”被诉侵权相机产品达成合意即属于销售行为,故对被告关于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采信。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被实现。被告逗映公司在网站www.kickstarter.com众筹“capturepoket”被诉侵权相机产品时展示产品图片,并称“这就是我们正在研发的原型产品”“用capture拍摄的视频”,由此可以认定,被告逗映公司已经通过研发原型产品的方式,实现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方案,被告逗映公司该原型产品是对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设计构思和设计要点的再现,依法可以认定被告逗映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被告抗辩提出其并未发出产品,在被投诉侵权后即进行重新设计,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制造侵权判定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再现了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设计构思和要点。至于是否批量生产投入市场,属于侵权造成损害的考量因素,是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判断问题,故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当事人均未提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30万元。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粤0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逗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逗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大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16678元;驳回大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大疆公司、逗映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6).酒店客房内提供影视节目在线点播服务的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
本案涉及在酒店客房内提供影视节目在线点播服务的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崔宇航法官结合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特点,围绕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对案件事实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概念,论证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对“互联网环境下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有力回应。
一、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应当参加进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人,即其与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必须合并审理。共同侵权的连带之债,属于可分之诉,各方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一方履行后可向其他方追偿),未被起诉的一方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二、关于“恶意诉讼”:所谓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某具体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至少应同时具备如下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是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所谓恶意,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7).New balance再次败诉!论新百伦与百伦的恩怨情仇
New balance是跑鞋界的老品牌之一,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因产品既舒适又好看,受到了世界许多名人、明星的喜爱。相对于在国外的欢迎程度,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的经历就算得上坎坷万分。不同于其他跑鞋类的知名品牌,New balance经常受到“李鬼”品牌的侵害。近日,New balance公司对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迎来了最终判决。New balance公司是引证商标一第175153号“NEWBALANCE”商标、引证商标二第749744号“NEWBALANCE”商标的拥有人,New balance公司认为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百伦)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模仿和抢注,并损害了其权益,故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此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New balance公司的诉讼请求。
New balance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newbalance新百伦及图”组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均差异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NewBalance”与“新百伦”不能构成对应关系,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奥克斯疑似侵害“蒸发器”发明专利权,珠海格力索赔440万
2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据裁定书显示,原告珠海格力称,其拥有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而被告宁波奥克斯生产、销售KFR-35GW/FK01+3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珠海格力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珠海格力经济损失44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支出39,963.5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京东世纪停止销售宁波奥克斯生产的KFR-35GW/FK01+3型号空调器产品。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宁波奥克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珠海格力没有给出证据表明京东世纪公司存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行为,且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能作为建立管辖权的连接点。此外,珠海格力未对京东世纪公司提出实质诉求。经审理,法院认为,一、因珠海格力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世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认定京东世纪公司为本案被告。二、关于京东世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因此,宁波奥克斯公司的该项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驳回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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