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月25日:国知局:已与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PPH合作协议;政策解读:严格地理标志保护 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法院:赔偿10万元

[知产晨讯]2月25日:国知局:已与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PPH合作协议;政策解读:严格地理标志保护 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法院:赔偿10万元

(1).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PPH合作协议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已成为我国申请人在国外市场寻求快速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截至2020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世界上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PPH合作协议。据悉,PPH项目是当前全球覆盖面最广、活跃度最高的专利审查国际合作项目。通过签署PPH合作协议,可使中国企业在外国专利审查机构提出的专利申请审批速度更快、审查成本更低、授权比率更高。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1年首次启动与日本特许厅的双边PPH试点以来,PPH合作伙伴快速增加,涵盖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其中“一带一路”域内合作伙伴16个。

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申请人向外提出PPH请求累计9066件,年均增长率达22.6%。

(2).中奥(地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奥地利专利局的共同决定,中奥(地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将自2021年3月1日起再延长五年,至2026年2月28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中奥(地利)PPH试点于2013年3月1日启动,曾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分别延长三次,至2021年2月28日止。

(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docx

(4).政策解读 | 严格地理标志保护 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

《办法》的出台背景: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突出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5).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法院:赔偿10万元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经核准注册了“城市便捷”文字及图案的商标,之后陆续注册了“城市便捷”系列商标,并用于酒店服务业上。后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4月,韦某某登记注册字号为“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其经营的酒店中使用“桂东城市便捷酒店”字样为服务标识。2020年,东呈公司以贵港市桂东城市便捷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桂东酒店使用的“桂东城市便捷酒店”标识,与东呈公司注册的“城市便捷”商标构成近似,桂东酒店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东呈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桂东酒店构成了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桂东酒店登记企业字号的时间虽早于东呈公司获得核准注册“城市便捷”系列商标的时间,但东呈公司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的时间早于桂东酒店注册登记时间。商标自商标权人申请注册之日起,即应在行业内获得适度保护。并且,东呈公司在申请注册“城市便捷”商标之前,已将该商标在酒店服务业中进行使用,并使该商标在酒店服务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桂东酒店进行工商登记时,“城市便捷”商标已经在酒店服务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桂东酒店将“城市便捷酒店”作为招牌等服务标识进行显著使用,已经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范围,构成了对东呈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东酒店停止侵犯东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东呈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桂东酒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好遗憾!仅仅因为使用不规范,使用十年的商标被撤销

“干这么多年,突然说没就没了”,当事人井顺友向雷达财经感叹道,在他的眼中,“鸿蒙教育”是自己经营了10年的婴幼儿教育品牌,然而2019年5月开始的一系列诉状,却打破了“鸿蒙”维持已久的平静。机构官网显示,鸿蒙教育建校于2003年,致力于儿童脑潜能开发、儿童美术领域的教学培训工作,截至目前已研发了几十项关于儿童幼小衔接、快速记忆、注意力训练等方面的课程,有完全自主的“鸿蒙”“简恩”商标权和教材的知识产权。据井顺友介绍,自己的机构于2009年前后更名为鸿蒙,随即注册了相关商标,2011年商标正式注册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鸿蒙”商标注册于2010年1月,国际分类为41(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2011年9月28日,该商标经审核通过,专用权期限至今年9月27日止,限期十年。后续的使用中,井顺友和他的机构在原有申请商标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添加了“教育”和“EDUCATION”字样。“当事人对于商标添加了教育这个通用的行业词汇,并不影响对原商标的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使用中不能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等进行改变,此案中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商标自行添加文字并修改注册商标样式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进而一审法院未认定其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

小编认为,对于此前的“撤三”判定,当事人可以尝试围绕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性,且未改变已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角度进行主张。所以企业在使用商标一定要注意相关规范,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7).预防商标通用化,这几点至关重要

在知识产权战略盛行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而备受关注,是企业商品或服务质量、形象、声誉的载体,其给企业开拓商品市场、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成为多方利益的博弈场。

商标通用化全称为商标的通用名称化,也称为商标淡化。其中,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具体包括法定和约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根基与精髓,通用名称化将限缩该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更有甚至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是因为将某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不能实现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会妨碍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损害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商标逐渐沦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消费者难以通过显著性来“认牌购物”,比如“尼龙”、“84消毒液”、“热水瓶”商标等,企业多年苦心经营的商标价值也因此而付之东流,通用化的结果一般而言可逆性较弱,我国企业在商标管理中,应对预防商标通用化给予足够的重视。

(8).专家说法:民法典时代商标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选择与适用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实,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便对惩罚性赔偿有所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判处1倍以上3倍以下赔偿。随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入,2019年商标法进行修改时,惩罚性赔偿标准被提升到1倍以上5倍以下。

q q q不难看出,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上,我国现行商标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别,前者要求“恶意”,而后者要求“故意”。二者是否存在差别?适用时以哪种为准?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笔者看来,“恶意”与“故意”虽只是一字之差,然而“恶意”所要求的主观过错程度比“故意”更强,体现出更多的主观之“恶”。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产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恶意”则多用于“恶意串通”“恶意注册商标”等条款,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司法机关一贯对其持谨慎态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将“恶意”限定为“直接故意”。由此可见,与“故意”相比,“恶意”的过错程度更强,适用范围更窄,认定也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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