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8月12日:年销售额25亿美元的重磅药中国专利被无效;字节诉争头条商标二审被驳回,此前因该商标被侵权获赔1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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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25亿美元的重磅药中国专利被无效
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两份专利无效的裁决,判决全球制药巨头赛诺菲(专利权人名称是:塞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的两件中国专利全部无效:专利一为ZL201510052299.X,名称为“稳定性提高的(Z)‑2‑氰基‑3‑羟基‑丁‑2‑烯酸‑(4’‑三氟甲基苯基)‑酰胺片剂制剂”;专利二为ZL201510052300.9,名称为“稳定性提高的(Z)‑2‑氰基‑3‑羟基‑丁‑2‑烯酸‑(4’‑三氟甲基苯基)‑酰胺片剂制剂”。这两个专利属于同一个专利家族。
这两件专利背后,对应的正是赛诺菲的“摇钱树”治——疗多发性硬化的特立氟胺片(Terflunomide tablets),中文名称“奥巴捷”(Aubagio)。Aubagio目前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准上市。据制药在线的数据显示,2020年销售额达到20.45亿欧元(约24.8亿美元),是赛诺菲2020年销售额排名第三的重磅药产品。
字节诉争头条商标二审被驳回 此前因该商标被侵权获赔134万
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327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头条”,且“头条”均属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百度地图互相定位相关专利权纠纷胜诉
近日,深圳市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
原告时代经纬公司诉称,原告是名称为“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即时通讯方法及其系统”,专利号为20081018××××8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可以向在线的单个好友或者互动群组中的所有好友发送位置信息,让接收移动终端能够直接地了解对方所处的位置等。被告百度公司在各大手机软件商城提供了“百度地图APP”服务,用户在该APP上可选择组队出行,彼此实时互相了解对方的位置等。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百度公司针对案涉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涉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时代经纬公司已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驳回起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赛芯公司主张的涉案独创点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中主张的独创点相同或实质相同,准芯微公司与裕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采取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公开布图设计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的登记审查中,对纸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对电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对于电子版本,同样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
可见,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对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商标侵权!可比克薯片诉“克比克”获赔13万元
近日,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公司”)与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聊城智慧园公司”)、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下称“玉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苏0312民初5856号,审理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2003年,达利公司开始在其薯片食品上使用“可比克”系列商标,经过达利公司对“可比克”系列薯片进行长期、广泛、持续、规模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产品推广,“可比克”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曾多次获得“福建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11年7月,“可比克”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当庭比对,被告聊城智慧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薯片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被告玉人超市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者行为均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审判结果为,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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