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1月1日施行,一大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也于同日施行;国知局国家统计局:2019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超11万亿
(1).国知局 国家统计局:2019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
经核算,2019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14631亿元,比上年增长7.0%(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1.6%,与上年持平。
从内部结构看,专利密集型产业中制造业相关行业规模大,增加值占比达到72.9%。其中,新装备制造业增加值为34004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最高,为29.7%;其次是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3021亿元,所占比重为20.1%;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12.2%、8.7%和2.3%。
从增长速度看,专利密集型产业中服务业相关行业发展较快。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长17.2%,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增长14.0%,明显高于制造业。
(2).有了民法典为何还要有配套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1月1日施行,一大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也于同日施行。有了民法典,为何还要有配套司法解释?这需要先厘清何为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在中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两高”,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众所周知,从“散装的民法”到形成总计逾10万字的民法典,时间跨度达数十年。配套司法解释推陈出新也不是一项小工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这次共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有三种: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111件需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116件被废止,自2021年1月1日失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对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1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有评论称,这是在为民法典施行“清理跑道”。毫无疑问,随民法典同日“起跑”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将直接关乎审判。
(3).中美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权争夺战拉开序幕!武汉中院 VS 德州东区法院
2020年岁尾,爱立信与三星间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话语权的争夺上,又为大家上演了一出好戏。也顺带把中、美两个专利诉讼最风光的地方法院也送上了媒体的“聚光灯”:一个是美国老牌专利诉讼优选地——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一个是中国反诉禁令新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缘起于爱立信与三星两家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期限届满前,开展新一轮专利许可费谈判磋商。估计经过一段时间的谈判,结果双方都不满意,这似乎已经成为三星、华为等一众头部智能手机企业面临的周期性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SEP,从最初的企业混战,发展到现在俨然变成了全球法院的话语权争夺战,中国法院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深圳中院擅长SEP费率裁决,武汉中院擅长发布SEP反诉禁令,福州中院擅长发布禁售令的中国特色治理模式,这种“铁三角”的阵势能否抗衡美国“德州东区”和“德州西区”的模式,以及英国和德国等法院的夹击,相信凭借中国人的智慧,一切会尽在掌握。
(4).一审败诉,亚马逊判赔 7646 万元,不可使用AWS 名称
近日,中国文书网发布了《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再使用“AWS”标志,并赔偿原告 7646 万。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使用的“AWS”标识,无论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其所涉及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5).《华清浴妃图》破解苏绣作品“版权困境”,苏州中院:对非遗传承和著作权人平等保护
苏绣,以巧夺天工的艺术风格闻名于世。为了绣制出高质量的作品,刺绣艺人常会选取无授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底稿,“照底稿刺绣”是巧手绣娘们的创作日常。也正因此,“针尖上的奇迹”屡屡遭遇“版权困境”。一幅《华清浴妃图》引得画家与绣娘对簿公堂。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苏绣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再创作,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此后,本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2020年4月5日,本案相关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成。本案的审理,既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也体现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12月1日,大运河(苏州段)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在苏州中院牵头协调下签约落地。
在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法院一方面充分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对于未经许可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另一方面保障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通过承认绣娘的创作性劳动,肯定其应得的利益。应该说法院充分考虑了刺绣传承与发展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并坚持平等保护、适度保护的原则,兼顾了刺绣艺人与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司法对于包括苏绣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支持。
短视频模板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品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提供了便利。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发生纠纷。本文作者认为,短视频模板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归为类电作品。近日,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下称原告)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APP上传播并提供该短视频模板的下载服务,同时删除原有视频模板的LOGO及水印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引发社会关注。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模板这类新型的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边界模糊,短视频模板的法律问题有待探讨。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入融合,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载体的服务新形态不断出现。在判断此类服务与某一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实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在因素具有一定交叉、重合,即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而应当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互动的网络特性,从整体上综合考察、分析此类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准确把握、界定服务本质,厘清其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从而作出较为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查认定,为服务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创新之间取得最佳利益平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网络服务新形态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从事商业众筹网络服务。追梦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1年9月21日,追梦网(www.dreamore.com)以及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均由原告所有并经营。轻松筹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14年9月19日,网站www.qschou.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以下简称涉案APP)均由被告所有并经营。
在IPO审核中,专利问题一直都是被重点关注的。毕竟对于一个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硬实力。官方就科创板上市的专利问题设置了许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关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自科创板设立以来,接连传来有公司在科创板IPO(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被撤回或中断审核的消息,其中涉案公司上市申请被撤回或中断的原因多与专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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