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31日: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乔丹”商号!;《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深圳首例涉国外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1).《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确立“严保护”政策导向
上海市专利申请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有效商标注册量、作品版权登记数同比增长均超过了两位数。同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如何营造法治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3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条例》明确,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浦东新区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城区,率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条例》规范保护工作,加强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规范商标、专利申请行为。强化行刑衔接,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优化纠纷处理,明确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可以依法开展调解。《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涉国外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案获一审宣判。该案是利用网络视频点播App进行网络盗播,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件,也是深圳市首例涉国外电影作品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视频播放App,被告人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刘某、马某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管理App中的影片库。该App上线后,刘某、马某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国内外影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下,通过App提供给用户观看,收费VIP用户不仅可以免广告观看未经授权的影片,同时也可以将未授权的影片下载到个人设备中。据统计,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App利用涉国外未授权的影片获利约人民币140万元。
涉案公司除了侵权业务,还有大量合法业务正在开展。为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南山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引导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管理,向涉案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帮助企业从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平台内容管理等方面进行整改,重回正轨。
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而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有这样一类商标,其因为在标识中不规范使用汉字而具有不良影响。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标识若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和具有人文意义的概念,泛指人类用智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也可以特指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等特定族群的内在精神的既有、传承、创造和发展的总和。汉语言文字属于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其所呈现的特殊艺术化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达语言文字含义,另一方面增强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将包含文字的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应符合商标法乃至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稳重性以及严肃性的要求。因此对于文字商标的艺术化设计空间并非毫无限度,规范化使用汉字应当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进而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为指导案例 20 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时效性: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将不再参照。指导案例 20 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0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地理标志保护、行政裁决中通用名称的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通用名称是指“虽与某产品最初生产或销售的地点、地区或国家相关,但在我国已成为产品常用的名称,该名称在我国用以指代特定生产方法、特定规格、特定质量、特定类型或特定类别的产品。”而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仅从征求意见稿对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通用名称的定义看,其与地理标志的界限似乎并不鲜明,而实践中又究竟如何区分?本文就试图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根据“个案适用、因需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8).2020年发明专利授权率仍然低于50%,发明驳回量较去年增长10w+
12月29日,我国专利进行了最后一次公布公告,所以今年的专利数据已经公开的差不多了。于是,又到了专利数据“民间统计早知道”的环节了。本文所说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使用的还是授权-审结比。从目前已公开的数据看,今年发明专利审结量约为108.4w+;而已授权公告的专利为53.0w+,因此目前得出的授权率数据是48.9%!补充一句,民间统计数据和官方数据肯定有偏差。例如同样的检索式当时统计2019年的授权率时为46.6%,而官方的数据是44.3%。也就是说,今年实际的发明授权率,应该更低一些,但比2019年应该略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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