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11日: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知产晨讯]12月11日: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1).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知产晨讯]12月11日: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2).第4届国际数字版权管理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开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视听内容版权保护工作,助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2020年1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导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4届国际数字版权管理创新发展论坛在北京正式开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朱咏雷同志出席论坛开幕式,做了“全面加强视听内容保护工作 助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讲话,朱咏雷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视听内容版权保护作为支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繁荣发展、保障文化强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谋划和推进,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产学研用各方,积极研究和创新视听内容版权保护技术,制订视听内容版权保护新标准,研发视听内容版权保护新产品、新组件,设计视听内容版权保护产业化支撑新机制,基本建立了涵盖技术支撑、安全评估、服务认证、密钥管理和信任机制的视听内容版权保护新生态,开创了开放、统一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版权保护新格局。

(3).李佳琦公司申请“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0日电 中新经纬客户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现,李佳琦公司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于12月4日被驳回。

[知产晨讯]12月11日: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该商标申请注册号为45217353,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7日,申请人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商标摘要显示,该商标以成年男子的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声调较高。

(4).知产审判 | 涉商业秘密案件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关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种,在企业的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某些重要的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如何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课题组在梳理全国各地法院近几年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例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目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特点、法律难点等问题,旨在归纳、总结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已有做法,对一些尚存争论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5).“猴姑”侵权案终审有果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须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盈彩万家购物中心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亦侵犯了江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由于盈彩万家购物中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泰安中院作出前述判决。广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6).“云海肴”装潢被指擅用杨丽萍舞蹈,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害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7).简说日本和欧洲专利申请分案制度

近年来,申请人和代理人越来越多的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对技术进行更为充分的专利保护。其中,分案申请也成为申请人关注的技术保护途径之一。分案制度的设立一般是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相对应的。“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是专利申请中对于单一性原则的规定,而该原则也被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设立单一性原则,可以更好地让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检索和审查,也便于日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更便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使用。同时,也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申请的费用而获得对几项不同的发明创造的保护。

另外,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原始申请中存在不符合单一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在原始申请中未予以保护的发明创造,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不给申请人提供途径对原始申请中未能保护的发明予以保护的话,那么申请人的这些发明创造将“捐献”给公众,这显然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了给申请人因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或者在申请人由于疏忽未将其发明创造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提供救济手段,各国也相应地设立了专利申请的分案原则。
中国的分案制度,我们已经在之前的文章中跟大家做过分享,详见中国专利申请分案递交中的问题解读。本次我们将向大家重点介绍一下日本和欧洲的分案制度。

(8).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受理知产案件2899件

12月1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强调多措并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天津三中院于2018年3月1日挂牌成立,内设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是建设新型人民法院审判机构、提升司法专业化的有益探索。截至日前,该法院2020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99件,其中一审案件2156件,二审案件743件,受案数量较2019年增长61.5%。其中,2020年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863件,较2019年增长27.77%;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168件,较2019年增长26.4%;受理商标权纠纷案件87件,较2019年增长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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