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25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获批预计明年初生效

(1).国知局:规范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时之四

近年来,随着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的重要业态,其在快速发展、助力创新创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蓝天”行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本着“审慎监管,包容发展”的原则,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实时监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服务状况,以规范运行、诚信运行为目的,引导网络平台依法开展业务,有效规范了平台知识产权服务行为,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1. 集中治理电商平台商户违法开展专利代理行为
  2. 规范知识产权服务网站线上商标代理和交易行为

2020年,在将商标代理监管纳入“蓝天”行动以来,对商标代理和交易量较大的9家大型知识产权服务网站进行重点监控,监控发现各有关知识产权服务网站存在着“为不同委托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商标”、“接受委托在本平台上代理交易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假借官方名义收取委托人费用”、“宣称可加急商标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约谈。约谈整改后,有关平台下架了正在交易的涉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160余万件,涉及各类市场主体2500余家,删除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网站页面10余个,有效规范了网络平台的商标代理和交易行为,为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的良性发展,倡导良好的行业发展理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在欧盟理事会获批,预计明年初生效 

今年9月中欧双方签署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11月23日在欧盟理事会获批,料在2021年初正式生效。欧盟理事会当日发布公告,通报批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鉴于11月11日欧洲议会业已批准协定,至此欧方全部表决程序宣告完成。公告指协定料在2021年初正式生效。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长阿尔特迈尔(德国现为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在公告中称,这是欧中首次签署互相保护地理标志的协定,将更好保护进入中国市场上的欧洲产品,助推欧洲对华出口并增强欧洲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份额。

根据协定,“榜上有名”的地理标志将享受高水平保护,并可使用双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各100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保护;第二批各175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后四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另一方面,作为中国对外商签的首个高水平地理标志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为有效阻止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假冒和伪造提供了法律保障,纳入协定的中欧产品在更加便捷进入对方市场的同时,将获得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3).清华、浙大学生作品被抄?回应来了!

近日,武汉传媒学院设计学院,一郑姓学生被指盗用他人作品参赛并入围,引发广泛关注。11月22日晚,@武汉传媒学院 发布声明称:日前,两名微博博主先后发帖称,自己的原创作品被盗用参加“中国大学生创意节”和“未来之星”青年设计师大赛,并指明盗用者为我校学生郑某。获悉此事后,该校第一时间联系赛事组委会,开展核实调查。如经查实确是学校学生所为,该校会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郑某涉嫌利用抄袭作品参赛的“中国大学生创意节”组委会表示,目前涉嫌抄袭作品已由发布账号操作下架,针对郑某被指抄袭一事,组委会已介入调查。

(4).新修著作权法将对媒体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有关修改,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在11月12日举办的2020年版权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班上,来自法律、行业界的代表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涉及媒体行业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表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如将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归为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也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目前,在媒体行业,对于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通行的做法是由媒体机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著作权声明的方式将作品权益归属到所属媒体单位,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最高院: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须承担不利后果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侵权人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严重情节,改判全额支持著作权人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请求,共计27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在一审法院已经释明抗拒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福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阻挠法院保全工作。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未成功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并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这一事实及沃福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一并予以考量。最终,根据查明的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本案判决特别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会对该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保全制度的合理、有效运用,不仅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实现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而且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分辨是非。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法院证据保全等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6).法官说法 |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一般在商品上使用自身注册商标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以搭便车目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从而落入他人注册商标权利保护范围,造成公众混淆,依然构成商标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须具备无过错并提供合法来源的条件,在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过错需与其自身知识技能相匹配,不宜按照专业能力对销售者苛以较高判断能力。销售者侵权商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7).“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

2019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环节。但此举受到作为年卡用户的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的质疑,同年10月28日,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11月20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下称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8).审判实务 | 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问题研究

针对当前网络游戏直播诉讼中最突出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享有著作权、属于何种作品问题,本文通过对学者观点的分析、司法实践的梳理、借鉴国外的经验,认为网络游戏调用的资源库如果具有独创性,则该网络游戏应当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是网络游戏表达的一部分,故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也是类电影作品,未经许可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解决了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还对网络游戏直播中网络游戏的权益人是否构成垄断、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直播案件中的禁令申请审查、网络游戏直播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解决网络游戏直播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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