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12日:著作权法修改明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中国专交会开幕;“唯品汇”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1).第十二届中国专交会开幕式暨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在大连举办

11月11日,以“知识产权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在大连开幕,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在开幕式上颁发,这是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首次在专交会上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宁,辽宁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谭作钧等出席开幕式并为获奖代表颁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通过视频向大会致辞,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出席。开幕式由大连市市长陈绍旺主持。

申长雨指出,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专门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知识产权系统正在按照党中央部署,对专利转化运用作出系统谋划,推动知识产权向更高质量创造、更高水平保护、更高效益运用方向发展。他强调,中国专利奖是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专交会则为优秀专利成果展示交易搭建了高端平台,希望与会各方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利技术交易转化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模式、新举措,通过专利转化运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了解,此届专交会为期3天,国内近3000家企事业单位通过首次搭建的专交会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参加展览。此外,此届专交会还首次举办中国知识产权大连高峰论坛,首次布置专交会线下专题展示区,以此促进知识产权与市场、资本、人才、服务等要素对接,加速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2).最高法:保护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平等保护服务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建立健全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促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全面加强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服务业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意见》要求,及时研究、清理与服务业准入限制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依法保护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稳定司法预期;依法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服务业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审判理念,有效防范化解服务业金融风险;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据央视新闻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1月1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和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62、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今年4月和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等。11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4).著作权法修改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拟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下限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

江必新指出,本次修法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等进行销毁的措施。三审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二是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三是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一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5).“唯品汇”被“唯品会”告了,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十一,各大购物平台都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看到某知名购物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一商家动起了心思,将公司名称直接注册为“唯品汇”,这种行为违法吗?如何认定?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唯品汇”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案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予以处理。本案中,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唯品会”注册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唯品汇成立之前,唯品会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唯品汇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唯品汇”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且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使用“唯品汇”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使用“唯品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唯品汇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因唯品会未能举证证明唯品汇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唯品会因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唯品会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唯品汇的注册资本较少、主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侵权时间较短,最终判决唯品汇赔偿唯品会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费用)。

(6).“双十一”大促,支付宝跳转受干扰,法院紧急裁定……

消费者选择“支付宝”进行付款操作,不料界面却跳转到“家政加”的选择弹窗,这让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很“光火”:不仅合作伙伴发来投诉,用户付款失败的同时,也对支付宝App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双十一”大促活动就在当下。

11月11日下午,在收到支付宝公司申请后48小时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后第一时间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公司)立即停止以设置相同URL Scheme的方式对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该案系涉及App唤醒策略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新类型案件。

(7).名为“致敬”实则侵权?网售“白兔”包装纸,弄巧成拙被起诉

最近,在市面上出现一种印着“大白兔”的蛋糕包装纸,上面居然还写着“致敬大白兔”。究竟是为“致敬”还是“傍名牌”?黄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一款蛋糕卷包装纸,包装纸上印有一个白兔图案,整体颜色、配图、排版等也与“大白兔”奶糖的糖纸相当接近,因此被冠生园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我院。冠生园公司认为,黄某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使用的白兔图案与原告的商标图案极为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大白兔”奶糖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两者虽在细节部分存在差异,但整体布局类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本案被诉侵权包装纸使用于蛋糕卷,而冠生园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糕点”,二者构成类似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包装纸上包含“白兔”文字、“WHITERABBIT”及白兔图案,上述元素均为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性部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涉案包装纸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分别构成近似。案涉包装纸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冠生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黄某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蛋糕包装纸侵犯了冠生园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冠生园公司的“大白兔”奶糖获得诸多荣誉,其生产、销售历史悠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大白兔”奶糖的包装相比对,两者给人的整体观感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蛋糕卷包装纸与冠生园公司存在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误认,两者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据此,认定案涉蛋糕卷包装纸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大白兔”奶糖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黄某销售该涉案侵权包装纸,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理由,同时考虑到黄某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以及明知该产品与冠生园公司无关而仍进行销售的主观恶意,最终判决其赔偿冠生园公司25000元。

(8).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证明责任与被告的抗辩逻辑

随着市场上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求生存发展,无不竭力获得竞争优势。这些优势既可能是技术性能优势,也可能是成本优势,或是销售渠道优势。这些竞争优势很多都是难得而易失,甚至对企业而言生死攸关。

为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以及鼓励企业创新,各国纷纷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简称“反不正当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中。本文主要基于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知产晨讯]11月12日:著作权法修改明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中国专交会开幕;“唯品汇”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知产晨讯]11月12日:著作权法修改明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届中国专交会开幕;“唯品汇”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文章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
商务邮箱 咨询热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