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13日:国务院: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召开

(1).最高法:加大对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1月12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会前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指出,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保护公平竞争等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一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周强强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加大对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坚持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持续增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着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要扎实开展教育整顿,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国务院: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部署。《方案》从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25项重点任务,其中在“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方面提及了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具体来看,2020年底前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学生用品、成品油、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专利权人有意愿开放许可的专利,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交易费用等信息,方便企业获取和实施。引导学术论文等数据服务提供商降低论文等资源获取费用,推动研究机构、高校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大幅压减网站备案登记时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细化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商标实质性审查效率,明确近似商标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2020年底前将商标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时限压缩一半,分别减至1个月、半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

(3).国知局:首届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将于11月下旬举办

首届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将于11月24日在京举办。本届学术年会主题为“知识产权与高质量发展暨纪念《专利法》实施三十五周年”,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

年会为期1天,设1个主论坛和4个分论坛。其中,主论坛将围绕学术年会主题,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教育部及业界专家有关代表致辞。分论坛将分别围绕“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经济高质量融合发展”等4个主题,邀请来自政府机构、高校、企业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作主题演讲及专家点评。此次年会的举办,将有助于增进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研究和交流,拓宽思路,激发灵感,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基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支撑。

(4).一“页”知秋:浅谈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时国际公布文本首页的核查与应对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 (以下简称进入声明)。填写进入声明,需要阅读、核查客户新申请指示信和PCT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中有关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优先权、申请人和发明人等信息;并要核查客户新申请指示信中出现的信息和PCT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本文将谈谈收到客户关于递交PCT新申请的指示信后,在递交准备工作中,如何核查PCT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的相关信息。

(5).苏志甫: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断思路与逻辑

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度创作行为。对于改编行为的认定,应当从“改变原作品”与“创作出新作品”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对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认定侵害改编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首先要比对、归纳原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其次要对相似性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和被告涉案使用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并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最终得出是否侵犯改编权的判断结论。在权利人针对同一保护对象和同一被诉行为同时主张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著作权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如果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6).商业秘密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讨

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的一类知识产权纠纷。为破解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赔偿低的难题,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秘密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若干规定》)。该规定系我国有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理的首个专门性司法解释,系统性地规定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判断、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统一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对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但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疑难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7).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也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 ,而演绎作品的出现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立法指导思想既包括对作者的保护,又包括对作品的保护。演绎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应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改编创作者的热情往往会因侵权、抄袭等指责而熄灭,此外一味的禁止演绎作品也不利于鼓励大众参与文化事业。

进入网络时代后,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也决定了无法用禁止的方法阻止演绎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将演绎作品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演绎创作者及原作品作者皆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共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8).一名知产法官眼中的著作权法修改

著作权法的诞生与修改,总有力量推动向前:印刷技术发展和出版商的需求促使版权法诞生,启蒙运动与浪漫主义作者观催生了作者权体系,广播、摄影等技术的发展使《伯尔尼公约》不断更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被订入TRIPS协议,互联网发展与作品飞速传播由WCT与WPPT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又步入了视野……我也曾反复思考,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又是由什么所推动,为了应对和解决什么问题呢?目前暂时看来,可能包含如下这些方面。

应对技术进步的挑战。计算机等技术的发展使动画片等活动画面制作早已不需要以“摄制”的方式进行,第三条第六项用“视听作品”概念替换“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虽目前未见到对“视听作品”的立法定义,但相信其制作方式也应不再局限为“摄制”这一种,甚至不作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新增作品“数字化”复制方式;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使广播权能够控制作品的有线非交互传播行为,解决了此前对著作权人能否控制作品网络直播(实时或定时网播)的争议,但与基于《伯尔尼公约》建立的著作权权利体系又生龃龉。

回应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此次修改也为解决现实问题,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需求作出了回应。如第三条第九项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实现了作品类型兜底规定的“去法定化”,满足了实践中面对层出不穷新类型作品所产生的迫切需求;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开放性也早有呼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为合理使用增设了兜底条款,虽然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算作“有限兜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为被诉侵权人增设了“不侵权抗辩”,这一规定似应理解为被诉侵权人可主张取得授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而免责,同时其涵盖了作品的所有使用方式,与该条第一款的合法来源抗辩并不冲突;亦即所有作品使用者均可提出不侵权抗辩,但只有特定类型的使用者方可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对法理的承继与明确。此次修改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一些长期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进行了肯认与明确,使实践中的运用变得依据充分、“名正言顺”。如第三条中将作品的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即明确了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感知性要求,更便于实践中进行审查和判断;新增的第十六条划定了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也解决了由其引发的独立说、复制说和单独赋权说的理论争议,笔者此前曾专门撰文分析,不再赘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吸收了“三步检验法”,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则来源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还有一些修改则是受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条约所推动,如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作者和存在权利的推定似落实《中美经贸协议》的约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修改来源于《马拉喀什条约》,而第五十二条第八项对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则出自《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明确归属,定分止争。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一些作品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权利归属,能够更为充分地促进作品利用。如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合作作品的利用方式;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新增了新闻媒体特殊职务作品;第二十条对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冲突进行了调和;第四十条创设了“职务表演”概念,并对演员和演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分配。

权利保护的强化与扩张。如新增第四十五条录音制品广播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播电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或完善了文书提出命令、行为保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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