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11日:“双十一”商标该归谁?;影视短视频剪辑传播有版权风险吗?;《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八个省区市启动实地检查考核,重点聚焦各地党委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情况。此次纳入实地检查考核的地方分别为北京、辽宁、上海、安徽、湖南、广东、四川、陕西。检查考核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检查考核期间,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检查重点单位、抽查地市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有关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构建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共商共建共享新格局 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
“中国将继续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以优质服务营造更好环境。”“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同各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显示,在全球参与排名的131个经济体中中国位列14,是唯一一个进入前30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十三五”期间,中国在全球创新指数的排名从2016年的第二十五位一路向上。成绩来之不易,通常创新能力指数位列前15名,就被认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11月6日,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联合举办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该论坛以“创新 发展 合作”为主题,探讨构建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共商共建共享新格局。
(3).商品因侵权官司被天猫下架:法院判决恢复链接 怎么回事?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双十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6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该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案。
据最高法介绍,本次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在涉案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保全裁定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等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因恢复链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裁定一并冻结申请人账户相应金额及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的可得利益。此外,裁定也免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
(4).国知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审查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现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双十一”商标该归谁?阿里京东分别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正在进行,而针对“双十一”这枚商标的归属,仍存在争议。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集团)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集团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1月10日,围绕“双十一”商标的这两起商标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在短视频平台上那些用一分钟解读一部电影、点评电视剧的视频到底是否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实质性替代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合理使用,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可以判定为合理使用”。冯刚认为,“如果没有实质性替代,为介绍评论一部作品而使用作品中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即符合该情形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过,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也指出,此类问题涉及诸多细节,在法官判定时,个案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导致定性发生变化。张晓霞说,“随着文化生活不断繁荣,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著作权人,如果对侵权行为制止不到位,最终会影响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让网络用户举步维艰。我们要在保护权利人和鼓励文化传播之间,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给出判定。”
(7).主题名称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判定的影响---以化学发明行政案件为例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等著作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解释以及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一贯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对说明书内容应当公开充分的要求。从法条上来看,很难想象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与主题名称联系在一起。
谈到主题名称,容易想到的往往是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如主题名称中加入了领域、用途、功能以及参数等不恰当的限定,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急剧缩小。然而,主题名称的重要性远远不止于此。或者说,主题名称的重要性一直在被忽略。以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指导案例,即(2014)行提字第8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进行说明。
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对比修改前后的法条内容,可以看到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的设计均有实质性变更,在著作权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惩戒手段、处罚力度等方面也有重大变化。不过笔者认为,若上述修改后的条款通过实施,可能会出现处罚裁量不当、有违“过罚相当”原则等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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