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0月2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香港荣华”终有望获得注册;广告语可否申请商标?

(1).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知产晨讯]10月2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香港荣华”终有望获得注册;广告语可否申请商标?

(2).天津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央广网天津10月22日消息(记者夏震宇)今天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出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并发布了罗某卫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等十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天津高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就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服务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最优城市,提出20项具体措施。天津法院将从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多元解纷,提高司法保护质效;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重司法价值引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四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3).“香港荣华”终有望获得注册

一边是1950年成立的香港荣华饼家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另一边是1993年广东省顺德人苏国荣开设的荣华饼食店个体工商户,后改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下称顺德荣华),当年,双方的商标大战以“商标共存”落下最终帷幕,引发了学界业界一阵讨论,而后,相关商标的确权问题也获得了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香港荣华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和经营的公司,虽然诉争商标含有申请人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香港”,但其同时包含文字“荣华”,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上已经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香港荣华”商标与“荣华及图”虽然均含有文字“荣华”,但诉争商标中的“荣华”是繁体字,引证商标中的“荣华”是经过艺术加工后的字体,被整体置于一个圆圈中,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均有明显不同。诉争商标在“荣华”文字之外还包含“香港”文字,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进一步突显了诉争商标与其申请人荣华公司的联系,并增强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此外香港荣华的“荣华”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香港长期实际使用,并对我国境内产生影响,并且在引证商标于1997年被核准转让前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实际使用,而引证商标在1997年之前并无使用证据,上述实际使用情况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在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撒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212号行政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205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75967号关于第6799828号“香港荣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就第6799828号“香港荣华”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4).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冒头就打!绝不手软!

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一宗在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督办下,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查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多家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被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广州市众创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近日,随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一宗在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督办下,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查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多家申请人存在以相同的名义登记公司并抢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标,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被依法严惩,有效地维护了合法商标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5).广告语可否申请商标?天眼查栽了跟头!

天眼查主要提供专业的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关系挖掘服务。天眼查为用户提供搜索查询功能,主要信息包括:工商信息、涉诉信息、商标专利、失信信息、企业变更与企业年报、以及企业关联关系查询等。天眼查的广告宣传语为“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2019年6月6日,天眼查-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2件商标申请,分别为:35类、42类“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2019年底商标局驳回了2件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表示商品或和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广告语有极强的感召性,各大企业都想将自己的广告语进行保护,但广告语保护确实是个难题。广告语申请商标被驳回属于正常现象,通过的只是极个例。

(6).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 电商平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平台合作协议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明确平台和平台内商家的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对于平台内标有“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店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则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并要求经营者将资质证书予以公示,若该类型店铺销售的商品侵害他人商标权,平台经营者不能仅以其与商家签订的平台协议作为抗辩依据。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标有“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店铺可以通过查看该类店铺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对商品是否为正品作出初步判断。

(7).关于竞业禁止条款适用的合理性探讨——以美国法律为借鉴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员工“跳槽”已经习以为常。高速流动的人才促进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技术的传播,并随时可能转化为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思想交流的活跃度和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然而,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non-compete)协议在我国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科技人才及企业管理精英的择业机会,对社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很多企业通过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权来保护其商业秘密,有些企业甚至将竞业禁止制度视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商业策略。

由于该项制度蕴含着商业秘密与择业自由权的冲突,我们有必要对竞业禁止限制范围的合理性进行慎重和深入地思考。

(8).商号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即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一编明文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可见名称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然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通常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在经营中存在被仿冒侵权的法律风险。其中,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又成为仿冒侵权的重灾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其中,经营者是否限于同业竞争范围、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号以及混淆结果的类型,是认定商号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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