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020年8月7日

1.最高法支持利用区块链手段存取证 专家称将有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大幅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最高法强调区块链在司法存证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法支持区块链存证、举证、固证的条款,是我国运用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重大司法创新”,中国电子学会区块链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量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范金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最高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既是对已有司法规定在具体应用场景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应用方面的肯定。

2.科技部:科学技术人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被处理!

近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了“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知产晨讯]2020年8月7日

3.深圳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来了 有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8月5日上午,深圳市政协召开重点提案督办会,就市领导领衔督办的《关于对标全球先进城市,增强深圳创新能力的提案》,组织提案人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开展协商沟通。记者获悉,政协委员呼吁多年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一事得到落实。据悉,《关于对标全球先进城市,增强深圳创新能力的提案》由副市长聂新平领衔督办,提案聚焦深圳创新能力提升,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金融资源的长效支持等方面提出建议,其中“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建议办理取得了新进展。

4.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侵权|二审判决书

一审:1.百度网盘确实具备离线下载、秒传 、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的涉案影视作品;2.百度网盘中存在与涉案影视作品相同的文件......但该文件是由百度网盘的用户自行上传,还是由百度公司所上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百度不侵权;

二审:1.用户通过上传或秒传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公司为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2.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分享方式获得链接,百度公司则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二审改判百度网盘侵权。

5.家电行业傍名牌商标侵权事件频发 志高或将获得赔偿1200余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就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起诉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恶意侵权成立,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决向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赔偿1200万人民币。据悉,此案也是小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之一。

[知产晨讯]2020年8月7日

6.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多个名称为"最右"商标

新浪科技讯 8月6日下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商标信息,其中多条商标名称显示为“最右”,申请日期在2020年7月,涉及国际分类包括“通讯服务”“社会服务”“广告销售”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张利东,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由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7.15名85后因侵犯网游《大话西游》著作权被判刑,涉案金额795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下称君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山寨”网游《大话西游》而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据了解,2015年5月,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取得了《大话西游》游戏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然而,有人对这款知名度较高的游戏动起了歪心思,玩起了“山寨”。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共同出资23万元,委托一家公司模仿《大话西游》制作一款名为“江湖西游”(后更名为“江湖手游”)的私服网络游戏,于2019年1月完成制作。为运营“江湖西游”,赵某、李某成立了公司,租用了场地,雇佣了吕某、孙某、曹某、王某、张某等负责运营,还向李某乙租赁服务器、联系黄某等提供违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推广这款“山寨”网游,赵某还通过QQ联系发展了史某等7人为游戏代理。截至案发,赵某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及玩家累积充值795万余元,代理提成最多的分得127万余元,少的8万余元。负责游戏运营的吕某等人获得了10万元至9000元不等的报酬。

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主犯赵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4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8.天闻说 | 在网络世界“乘风破浪”,《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了解一下?

本文将试从“避风港”规则所涉三方主体的角度分别分析《民法典》所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避风港”规则滥觞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在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后无需就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侵权相关事宜承担责任的一套制度。这种“避风效应”抗辩的主体既包含对平台提出主张的权利人也包含平台服务的对象——用户。针对权利人,这项制度是指:“在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侵权的情况下,若平台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便用户构成侵权,平台亦无需承担责任。针对用户,这项制度则是指,平台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不构成对用户的违约[1]或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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