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6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周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郭敬明《晴雅集》下线 ,一次反抄袭的小胜利
(1).商标局:关于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上线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的通知
1月4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确保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促进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要依法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面保护人民群众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和身份权益。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等相关规定,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规则、裁判方式,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民法典精神,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用法治力量推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积极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审慎处理涉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等案件,加强智慧法院数据中台建设,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以数字正义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1月5日,被风传多日的《晴雅集》下线成为事实。在猫眼、淘票票购票平台上,已经搜不到这部影片。多家影院表示,收到相关通知,从1月5日起,院线不再排映《晴雅集》。《晴雅集》于2020年12月25日上映,按照惯例,一般会上映1个月。此次刚刚10天,这部影片就被下线。
“这是反抄袭的一次小胜利”,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他长期在反抄袭维权一线,熟悉各大版权案件,之前,很多抄袭者觉得可以花钱买平安,经济赔偿之后,他们该出书出书,该投资投资,该做综艺做综艺,这一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和机构会有比较大的震慑作用。”在内容创作行业,抄袭并不罕见,甚至常见。张洪波告诉记者,在法律政策方面,对于抄袭的打击其实已经完善,只是,“之前的实施情况苍白无力,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效果。”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层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去年11月,《著作权法》颁布30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成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提高了侵权著作权罪的获刑年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获刑10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获刑5年。
(4).相约3月 | 第十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正式定档,11场活动6大爆点抢先看
应疫情防控要求,“第十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21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延期至2021年3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三里屯通盈中心洲际酒店举行。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多个重点领域的立法加速推进——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知识产权法虽未单独成编,但有关条款亮点突出;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订,并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权利保护条款引发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的同时,持续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保护......
法律筑基、政策引领,我国正逐步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但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企业管理面临重大变化。新一轮深化改革的潮涌机遇中,知识产权行业如何抢滩登陆时代发展高地?特殊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及应对策略指定?辞旧迎新之际,哪些企业团队和经理人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新时代、新趋势,大变局、大机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产业、企业等诸多发展性问题,关系着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高质量发展与转变,值得法律界、产业界和学术界人士共同分析与探讨。
在历史性时间节点,回望2020年行业风云、研判2021年发展局势,可谓恰逢其时。本届新年论坛主题“洞见机遇 智胜变局”应运而生,重点关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合规,将对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变革挑战与发展机会,作出年度性总结与展望。
因认为周迅、朱亚文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剽窃了《红盖头》剧本的内容,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星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卫视)、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影视公司)、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花儿公司)、季某(该剧制片人)、赵某(该剧制片人)、赵某某(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编剧)、孟某某(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该剧音像制品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荣华在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7号智丰工业园二楼经营荣利达塑胶厂。2018年4月19日,东莞市工商局到张荣华工厂查获印有“G-SHOCK”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25000条、印有“GUCCI”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2539条、印有“CASIO”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4000条、印有“GUCCI”标识的手表银色扣子3600个、印有“G-SHOCK”标识的手表银色扣子30000个。经查,张荣华于2015年4月至案发,还另外还加工、销售了“GUCCI”手表带42239条、“CASIO”手表带89900条、“G-SHOCK”手表带25000条。上述手表带上的商标,与手表上的“GUCCI” 、“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相同,且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张荣华于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71刑初26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荣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等,判处张荣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暂扣的案涉表带及金属扣。带有手表商标图文的表带和表扣,是手表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还是仅属手表商品的配件?本案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否正确?
本案被告人张荣华加工、销售的“GUCCI”手表带、“CASIO”手表带、“G-SHOCK”手表带、“GUCCI”手表扣子、“G-SHOCK”手表扣子,并非“GUCCI”、“CASIO”及“G-SHOCK”手表的商标标识,而是属于相关品牌手表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刑事判决认定张荣华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错误的。
当然,张荣华未经手表商品上的“GUCCI”、“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加工、销售的“GUCCI”手表带、“CASIO”手表带、“G-SHOCK”手表带、“GUCCI”手表扣子、“G-SHOCK”手表扣子,至少构成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了手表商品上的“GUCCI”、“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第17248315号“CASIO”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包括手表,也包括表带、表链、钟表机件;第14类商品上的“GUCC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表、表链、钟表机件,但不包括表带、表扣;第14类商品上的“G-SHOC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表,但不包括表带、表链、表扣。所以,张荣华擅自加工、销售“CASIO”手表带,构成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17248315号“CASIO” 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张荣华加工、销售“CASIO”手表带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那么,张荣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事件公司)诉上海迪加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迪加伦公司)侵犯“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迪加伦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大事件公司经济损失等4万元。
涉案专利技术是使用在车辆临时停车时,为方便他人能够快速找到车主挪车而放置于车辆上的手机号码牌。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动连接的底座和翘板,底座上设置有凹槽,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号码板的外表面上设置有手机号码信息,驱动翘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翘板”应解释为可以围绕某一轴心点转动一定角度的板块,并且该板块一侧有一定的面积可以设置号码板,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可以轴向转动的六面体结构的活动板,该活动板两端卡接于底座两侧壁伸出的短小圆轴,可以围绕该圆轴转动一定角度,其前侧面设置有可以张贴号码的插板,该活动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翘板”为相同的技术特征。其次,被诉侵权产品的活动板无论翘起一定角度或者呈水平状态,其下部均有部分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的技术特征。最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弹片及弹簧轴,是在其实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没有减少或实质性改变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8).薇娅名下公司一审败诉,涉及申请注册服装类“薇娅”商标
1月4日,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该案案号为(2020)京73行初8772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显示:驳回原告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判决书显示,该案涉及38666556号商标,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6月4日申请注册“薇娅”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25-服装鞋帽,后因“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引证商标分别为连江县春妮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映潮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或自然人自2009年起申请注册的“薇亚”、“娅薇”、“薇薇娅”、“薇娅特”等。指定使用品类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游泳衣、婴儿全套衣等。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124966号《关于第38666556号“薇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原告申请注册的“薇娅”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商标近似,进而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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