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7日: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红牛37亿商标案终审落锤!;最高院、国知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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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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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数据生产要素作用和战略性资源价值,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数据利用水平,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大推广使用力度。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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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和《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的通知

为不断提升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推动TISC实现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支撑TISC“高级版”建设,依据《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和《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知产晨讯]1月7日: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红牛37亿商标案终审落锤!;最高院、国知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附件1: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doc
[知产晨讯]1月7日: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红牛37亿商标案终审落锤!;最高院、国知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附件2: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doc

(4).创业板IPO|深耕字体设计,汉仪股份闯关创业板需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字体创意模仿等风险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创业板IPO已于近日获深交所受理,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为东方投行。此次登陆创业板,汉仪股份坦言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 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风险:近年来,国家对于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不断通过立法手段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国内的版权环境已得到显著改善,受益于用户版权意识的逐步提升,公司的客户数量和收入规模持续增长。然而,公司核心产品的字库软件属于标准格式软件,具有易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且用户需求非常广泛,即使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支持,也依然存在版权保护措施难以全面执行、版权保护成本较高和版权保护覆盖度较低等问题。如果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 版权服务商较为集中的风险:目前公司的字库软件授权业务主要通过版权服务商进行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版权服务商的销售佣金占全部版权服务商销售佣金的比例分别为78.59%、73.44%、58.23%和81.05%,版权服务商的集中度较高。由于行业发展历史原因,且公司现阶段发展战略选择将主要资源聚焦在产品设计和研发领域的前提下,报告期内公司采用版权服务商进行市场开拓是合理的商业决策。公司平等对待所有版权服务商,现有的版权服务商格局是在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后形成的结果。报告期内,公司也在持续加大直销团队的建设。在版权服务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重要版权服务商发生经营决策失误、重要人员离职等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客户开发和客户关系维护造成不利影响。

(三) 字体创意被模仿的风险:字体作品在创作发表之后,其创意或风格可能被其他版权意识不足的公司或个人模仿,他们有可能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微调改动并擅自使用。不同于其他软件产品,亦不同于图片、视频、音乐等形式的知识产权,除少数辨识度极高的字体外,普通人难以凭借肉眼在短时间内准确分辨出一款字体是否高度模仿了其他字体的风格。此外,即使一款字体高度模仿甚至直接盗用了其他具有著作权的字体风格,如果其没有被大规模使用,权利人也很难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他人模仿或盗用。因此,公司无法完全杜绝字体创意被他人模仿甚至盗用的风险。如果他人将高度模仿或直接盗用的公司字体免费或低价提供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使用,将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5).驳回上诉!红牛37亿商标案终审落锤!

纠缠已久的红牛系列商标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1月5日,据“HONG NIU FACTS”网站发布的“声明: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至此,“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且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的诉求最终均未获得支持。

(6).好莱坞电影的债权融资模式研究

好莱坞电影债权融资配套体系包括了:

保护知识产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是融资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处理和运营。电影技术的发明人之一爱迪生曾通过上诉为电影争取到了类似照片的版权权益,彼时电影版权尚未被认可。1912年,美国国会对版权法进行修订,认可电影的版权地位,并且适用“雇佣作品原则”,这对于电影片方建立具有资产性质的电影片库打下了基础。此后,卡勒姆公司与哈珀兄弟诉讼案的审判,也为电影内容的衍生权利进行了明晰,为电影片库作为可供继续生产(衍生开发)的生产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奠定了现代文化产品的衍生理念。

版权价值标准化。好莱坞的电影片库系统不仅受完善的版权制度保护,还有明星制度带来内容增值,使得二战前的好莱坞大制片厂纷纷建立自己的片库。而真正使得片库发挥市场价值的,是二战后一度繁荣的复映市场,使得片库的影片市场价值被标准化。随后电视娱乐普及,老影片需求大增,取代了复映市场对片库的消费。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56年,华纳兄弟将1949年之前的影片片库以2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电视巨头艾略特海曼,以及1958年派拉蒙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将1948年之前的影片片库卖给MCA。这些针对片库的交易行为,建立了延续至今流媒体时代的针对电影片库的评估和定价体系。而在2019年迪士尼收购福斯时,福斯电影部门的150亿美元价格就包含了片库的巨大价值,片库的价值已经可见一斑。产量高、收入渠道多元保证影视资产拥有持续现金流,增加资产价值。

(7).“茶颜悦色”被诉商标侵权获胜后 反诉“茶颜观色”不当竞争

2020年4月,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茶颜悦色,但被法院驳回。澎湃新闻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之中。

在论证茶颜悦色并不侵权茶颜观色时,岳麓法院指出,“茶颜观色”虽注册在先,但如果绝对地以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简单认定被告使用“茶颜悦色”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会给连续、诚信使用特有名称和商标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及其积累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也有违市场公平原则。岳麓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查,商标图片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册,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购转让给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转让给了洛旗公司。该商标首次转让之前,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知晓度不高,市场知名度亦不高。与之相反,“茶颜悦色”门店开张6年有余,已逐渐发展成为连锁品牌店,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引来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茶颜悦色”商标也因此获得了独特性、显著性。此外,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里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图片近似的图片作为店招,并在门店多处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图片相似的图片,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岳麓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8).法官以案说法:一般民事主体合理注意义务应如何认定?

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注意义务的合理确定需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本文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一般民事主体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希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原创动力公司)经受让成为涉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创动力公司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视频和截图显示:通过在华为手机“应用宝”搜索“喜羊羊快跑拼图板”,显示“喜羊羊快跑拼图板”小游戏(下称被诉侵权游戏)开发者为南京飞扬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飞扬公司),其中左边的卡通形象为涉案作品。

该案涉及的情况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比较特殊,案件争议焦点需要借助民法中的侵权法理论进行认定。飞扬公司先后两次因同一事由被起诉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飞扬公司在第一次纠纷发生后,即应当对其公司名称的使用具备合理注意义务,并由此认定飞扬公司具有过错。因此,该案二审的焦点问题在于飞扬公司是否因第一次诉讼的发生而具有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一般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无法以部门法或特殊法的规定进行归类,只能归入上位概念中的一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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