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0月20日: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对照表;免费素材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企业IPO应在多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丨修改对照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制作,本表格对照版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修订,仅供参考。

(2).高仿知名搬家公司借竞价排名进入公众视野坐地起价,“蹭名牌”缘何成为搬家业潜规则

  • 依靠高仿知名搬家公司,再通过网站竞价排名进入大众视野,已然是搬家行业里惯用的秘诀。
  • 搬家公司的门槛并不高,一辆车、几个人就可以做生意,有些甚至没有固定的货车和工人,有活时才会临时雇佣,基本技能、物品安全、合同文本、路线设计等标准近乎空白。
  • 搜索引擎企业既然通过“竞价排名”赚取广告费,就有义务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搜索引擎服务。如果消费者通过“竞价排名”搜索引擎查到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搜索引擎公司应为其提供的虚假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3).“今日油条”事件背后:知识产权相关企业前三季度新增6.5万家

近日,今日头条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起诉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事,引发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热烈讨论。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知识产权相关企业26万家,近十年相关企业注册量迅猛增长,2019年新注册企业6.1万家,同比增长33%,今年前三季度新增6.5万家,其中三季度新增3万家,同比增长70%。从地区分布来看,上海以3.7万家企业排名第一,广东、江苏分列二三名。

(4).网盘资源被他人清空 用户诉运营商恢复数据被驳回

因为更换手机号等原因,李先生网盘资料被他人清空,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运营商恢复其网盘账号内原数据并赔偿损失500元。海淀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对于该案,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首次界定了隐私权,对隐私权的概念、保护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足见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均为隐私范畴。其中私密空间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不仅包含有形的物理空间,还包含虚拟空间,如个人邮箱、个人日记、各种网络社交软件等。自然人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自然人就其隐私权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同样,网络运营商对用户的隐私负有监管和保护的义务,网络运营商应建立用户信息安全屏障,不断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在技术上加大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此外,网络运营商还需要加强网络监控,在源头上有效阻断他人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犯。权利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情况下,可以先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自行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相应证据,留存他人侵权的事实和过程。接下来,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要求其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事项,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称“阿那亚”商标遭擅用,阿那亚公司维权获法院支持

因认为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酒店名称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字样,侵害了“阿那亚”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汐岸酒店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5632元。据悉,本案是阿那亚公司首次通过诉讼维护“阿那亚”品牌法律权利。

本案涉及国内知名度假品牌“阿那亚”,是“阿那亚”商标权利人首次通过诉讼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不动产楼盘名称可能存在被作为地理标识使用的情况,故被诉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地理标识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成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的核心焦点。本案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如何正确使用注册为商标的不动产楼盘名称划定了行为边界,规制了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6).免费素材平台是否侵犯著作权

正规的免费素材平台一般都会和原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并且获得许可并不会侵犯著作权,并且对相应的素材信息说明了免费下载所以一般并不会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属于当事人在免费素材平台下载了素材把自带的水印去掉再使用是侵权的, 普通加以修改使用的话则不会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7).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与“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长期以来,人们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则形成了一种二分法的认识: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合理许可费)[1]适用于相关证据充分的情形,针对可计算的损害;法定赔偿规则针对不可计算、只能酌定的数额。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意味着现实中其侵权损害往往难以精确计算,于是法定赔偿自然就承担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题的重担。但近年来,法定赔偿的适用却饱受批评:赔偿计算不确定性过高、准确性不足、[2]适用泛滥的现状违背了立法之初关于计算不确定性和自由裁量权的预设。针对该问题已积累了大量研究,但多仅在实体法层面思考确定赔偿额的标准和范围。然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是一个由实践困难导致理论贫瘠、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交织的问题,单纯的实体法视角难以提供恰当的解决方式,[3]有必要从诉讼法维度进行观察以寻求更完善的解决之道。

(8).浙江华康IPO遇“劫”:专利侵权or虚假诉讼?

无糖可乐、元气森林等饮料悄然走红,让国内食品饮料市场刮起了一股“无糖风”。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功能性糖醇生产企业,康师傅、费列罗、好时、农夫山泉等众多知名企业的供应商,欲在资本市场“乘风破浪”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康),却在IPO的关键时刻,遭遇了专利引发的“狙击战”。今年国庆假期前,随着首发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浙江华康的IPO闯关之旅迈过了关键一步。不过,在正式踏足资本市场之前,这家糖醇头部企业却陷入与竞争对手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的专利纠纷大战,着实让市场捏了一把汗。

在市场竞争中,针尖对麦芒的交锋,同行闹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企业IPO之际似乎愈发容易引发此类纷争。不管怎样,这给企业以警醒:企业运营发展以及IPO上市,应在多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分析,对相关专利技术及时进行侵权规避,那么在IPO路上,就不会轻易被竞争对手或专利流氓抓到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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