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0月12日:深圳将被打造为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罗振宇再敲IPO大门,思科败诉将是美国专利案史上最大一笔赔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10月1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46件重点商标入选。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获悉,2018年以来,上海市共有639件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市知识产权局表示,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能有效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为上海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实施严格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切实举措,更成为了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精准、快速处理侵权纠纷的有效手段。通知表示,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按照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结合部分高知名度商标在本市市场上易被假冒侵权、确需重点保护的实际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3).罗振宇再敲IPO大门,知识付费的钱,还能赚多久
1.知识付费行业根本上就是知识产权运营。
2.如果说它能值到60亿到100亿,或者80亿到100亿之间,我觉得是非常有可能的。
3.罗振宇和吴晓波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靠广告收入为主,一个是靠卖知识产品为主。
4.数字化的知识服务刚刚开始,受众远远没有被充分挖掘完毕。
(4).便利中国企业“走出去”:千余个中国国内商品项目名称已纳入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
近日, 包括“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玩具照相机”“黄酒”“粽子”等在内的1002项中国国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已添加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中,我国申请人可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直接填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企业商标“走出去”的保护范围,为我国市场主体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加强商标布局提供更多便利。
为方便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扩大国内商品(服务)商标国际注册范围,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2018年起多次探讨研究并推动中国国内商品和服务项目翻译成马德里国际注册可接受名称事项。2018年9月,商标局将首批1950个国内项目翻译初稿提交国际局,经过多次审核并修订,2020年8月,国际局对其中的1303个项目通过了翻译审核及分类审查,并把其中1002项添加至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数据库中。
10日上午,又有9枚“红黄蓝”商标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至此,通过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的“红黄蓝”商标已超过百枚,总成交额超440万元。10日网拍成交的“红黄蓝”商标归属于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0枚,其中商标名称中有“红黄蓝”的共有9枚,还有一枚商标为“范范女孩”。网拍公告显示,这些商标的申请人为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9枚“红黄蓝”商标使用于办公用品、文具、数码产品、空气清新剂等类别商品,而“范范女孩”商标主要使用于鞋服产品。
(6).美国专利案史上最大一笔赔偿!思科败诉,因侵权被判赔付32亿美元
10月6日,美国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决,思科系统公司(Cisco)因侵犯网络安全专利须向Centripetal Networks公司赔付32亿美元。这是迄今为止美国专利案件中最大的一笔赔偿金。
判决书显示,原本思科应支付Centripetal Networks公司7. 558 亿美元的赔偿款,但鉴于其“故意和恶劣”的侵权行为,故将赔偿金提高了2.5倍,加上约13717925美元利息,思科需赔付19亿美元。除固定赔款外,法院还要求思科,按照现有相关产品的销售业绩进行赔付,赔付周期为6年。据Centripetal公司统计,不出意外的话,最终赔付金额可能高达32亿美元。目前,思科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誓言要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
(7).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A26.3来阐释新申请撰写或翻译时的注意事项?
近年,随着审查力度趋于严格,不符合A26.3(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意见的数量也逐渐增多。A26.3往往没有A22.2和A22.3那样受到重视,在新申请撰写阶段,由于研究不深入使表述不清楚,或者对该技术过于理解而缺失了某些必要说明,都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在面对一些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或无效)的情况下,受限于“修改不能超范围”的规定,申请人往往只能被动的放弃某个技术特征,甚至放弃整个专利申请。因此,本文从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A26.3展开思考,并结合几个案例来阐释新申请撰写或翻译时的注意事项。
A26.3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A26.3的规定,主要就是判断是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在判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1)明确所属的技术领域,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2)除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外,还应考虑相关现有技术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客观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能否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能否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3)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化学领域,当判断必须依赖于相应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出结论时,还要考察说明书中对实验结果的记载。
(8).当小米公司的“Mi Wallet”遇见阿里巴巴的“MY WALLET”,一场商标纠纷发生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Mi Wallet”商标案。针对该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Mi Wallet”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文字“My Wallet我的钱包”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字母“MY WALLET”构成。“Mi Wallet”与“My Wallet” “MY WALLE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似,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北京高院对此予以维持。小米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高院还指出,小米公司虽主张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其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在先注册基础商标的延伸,关键在于基础注册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并且该知名度所形成商誉足以延及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从而使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与其注册主体产生稳定对应关系。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米公司的基础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知名度所形成商誉足以延及诉争商标,从而使诉争商标能够与小米公司产生稳定对应关系,因此其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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