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第一章著作权(5)

第四节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权利限制

一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是,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二 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 何种情形属于对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四 何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不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他人作品,并且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五 学校因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学校因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出版发行。

六 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七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在何种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八 何种情形出版他人作品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此外第(十二)项还规定了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也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九 根据国家教育规划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十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音像制作者行使这些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不构成侵权。

十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文章

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
商务邮箱 咨询热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