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月20日:国知局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实现“十三五” 期间最大增幅;字节跳动加入LOT,打上“专利流氓”免疫第一针

[知产晨讯]2月20日:国知局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实现“十三五” 期间最大增幅;字节跳动加入LOT,打上“专利流氓”免疫第一针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要围绕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关联,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扭住构建新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挺进,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

会议强调,发挥全面深化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作用,要围绕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深化改革,完善党对科技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布局、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协同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坚决破除影响和制约科技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有效突破产业瓶颈,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主动权。要围绕畅通经济循环深化改革,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推出更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来,促进各项改革融会贯通、系统集成。

(2).拒绝盗版!《你好,李焕英》等43部重点作品被列入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今年一月起,国家版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网络服务商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先后公布了2021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知识版权底线不容逾越,盗版是对原创、创新的侵害。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成为社会共识。打击侵权,保护原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靠每一个人的自觉和努力。网络空间的每一位参与者,都应提升“版权”意识。让我们当个好观众,“拉黑”盗版者,让盗版无处遁形。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知产晨讯]2月20日:国知局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实现“十三五” 期间最大增幅;字节跳动加入LOT,打上“专利流氓”免疫第一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4).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实现“十三五” 期间最大增幅

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达到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质押项目数1.2093万项,同比增长43.8%,实现了“十三五”时期最大幅度的增长!

握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同时又因为流动资金压力无法快速发展,这是很多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知产”引来“资产”,拓宽了这些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其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特别是过去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落实“六稳”任务,做好“六保”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工作创新探索、服务升级,畅通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血脉”。

(5).​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我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实践中专利权人为克服专利存在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也较为常见。虽然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权利要求修改的时间节点、程序设计、实体要求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宽严尺度、修改是否扩大了原专利保护范围的具体认定等问题仍有模糊之处,存在不同认识。因此,明确权利要求的修改标准和比对基准就显得格外重要。

(6).以案释法 | 平台未尽到注意义务 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A公司、B公司发现网络用户未经A公司、B公司许可,擅自在C公司经营的木蚂蚁网站论坛中发布附涉案影片、涉案小说下载链接的涉案网帖,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涉案小说,例如《斗破苍穹》、《大主宰》、《锦衣夜行》、《凡人修仙传》、《庆余年》等,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B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B公司认为C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木蚂蚁(域名:mumayi.com)”设置影视、小说等专区、发布论坛规则鼓励用户上传资源,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C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A公司、B公司据此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判断的关键是C公司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一审法院以涉案帖子中未加以“推荐”“火”等字样,且发帖时间距离距离较长为由,认为C公司未构成明知或应知情形。对此,二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应知”即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存储空间传播或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无论从涉案网站专区的名称看,或是从该区域的分区看,均能认识到该区域内侵权作品传播的可能性较大。同时,网帖标题含有作品名称,可以认识到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的可能性较高。最后,网站版规及版主发帖内容均有诱导用户上传完整作品资源的行为。综合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C公司具有“应知”的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文:立案庭 夏旭 吴桐)

(7).字节跳动加入LOT,打上“专利流氓”免疫第一针

据外媒报道,张一鸣的字节跳动公司近日加入了全球最大的专利保护网络组织LOT,意味着字节跳动正式对“专利流氓”Say No。字节跳动全球知识产权和许可战略总监Lynn Wu对此表示:“创新是字节跳动的核心,我们相信保护我们多元化的技术和创意社区非常重要,作为倡导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拥护者,我们鼓励其他公司加入LOT,如果我们共同努力,就能保护行业,并持续推进创新”。

LOT网络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200多个会员,会员拥有的全球专利数量超过300万项。LOT的运作模式很简单,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一份许可合约,所有加入LOT网络的会员要保证自己专利在出售给行业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时,这些专利将免费许可给LOT所有的其他会员,就像打了“专利诉讼疫苗”一般,会员内的企业将自动获得其他公司专利售出后的防诉讼保护。这样一来,就限制了“专利流氓”依靠购买一些知名公司的专利,反过来再起诉其他科技企业的行为。

(8).尹锋林: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原因、目标与未来趋势

数字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是竞争造就了日新月异的平台经济。平台经济的竞争,并非无序竞争,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平竞争。平台经济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绝非反垄断的法外之地。当前,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有其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理论逻辑。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历史逻辑,在于平台经济发展初期需要较为宽容的反垄断政策。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对于防范优势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野蛮竞争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新生的产业或经济业态,均需要较为宽松的反垄断政策,以便培育和形成该产业内的优势企业,进而带动整个新业态的发展。平台经济肇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和快速发展,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视频分享、操作系统、云计算等各种数字服务平台不断涌现,并且在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和资本市场的加持之下迅速做大做强。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现实逻辑,是一些数字平台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巨无霸企业,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对这些数字平台的依赖日益加深。根据普华永道公司报告,2020年全球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前十名分别是:沙特阿美、微软、苹果、亚马逊、ALPHABET、阿里巴巴、脸书、腾讯、伯克希尔和强生。[1]上述十家公司中,至少有七家属于平台企业。由此可见,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数字平台企业获取了大量的投资和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市场中的龙头企业。与此同时,这些大型数字平台掌握着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和大量的中小企业、政府机构、科研事业等单位的身份、产品、服务和交易等关键数据,为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进行撮合和服务。因此,如今再对这些超级数字平台再执行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已经不再吻合平台经济的发展现实。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理论逻辑,在于随着反垄断理论的创新,多边市场、轴辐协议等理论在数字经济反垄断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业态的显著差别在于平台市场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平台经济的多边市场性质现象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同时也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反垄断法领域,给予互联网多边平台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及时针对其特点适时更新竞争规则,就具有突出的重要性。[2]正是得益于反垄断理论的不断创新,平台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才不断地向前稳步发展。

业务咨询:400-8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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