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9日:《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教育部回复发明专利不纳入高考加分项目;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闭幕

[知产晨讯]12月9日:《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教育部回复发明专利不纳入高考加分项目;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闭幕

(1).《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

近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承担编写的《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正式发布。《指南》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或侵权等突出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实务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指南》针对中国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和被侵权两个突出问题,总结常见纠纷情形,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维权应对措施和建议。《指南》重点选择柬埔寨、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俄罗斯、智利、南非、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土耳其等十余个重点国家,全面梳理各国商标制度和维权实践,旨在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应对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帮助企业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2).《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附全文下载

[知产晨讯]12月9日:《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正式发布;教育部回复发明专利不纳入高考加分项目;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闭幕

(3).教育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现阶段不宜将发明专利纳入高考加分

日前,教育部官网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38号建议的答复》,教育部表示,现阶段不适宜将发明专利纳入高考加分项目。中学生有发明创造等方面特长的,可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

教育部指出,高考加分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和教育公平,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个别中学、学生及家长不考虑学生个人实际,功利性追求通过加分等“捷径”进入大学,甚至不惜“造假”,严重违背了学校教育教学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社会公众对此强烈反对。为此,近年来我们对高考加分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取消了奥赛获奖者、体育特长生等特长类加分项目。因此,现阶段不适宜将发明专利纳入高考加分项目。

(4).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闭幕式圆满举行

12月7日晚,南昌国际博览城绿地铂瑞酒店铂瑞厅灯火辉煌,喜气洋洋,迎来了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闭幕式。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吴东平、天丝集团中国区总法律顾问徐士青先后致辞。闭幕式上颁发了“2020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2020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卓越贡献奖”“2020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贡献奖”等奖项。

(5).上海海关首查货运渠道侵犯国内动漫形象著作权案---700《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侵权头盔欲闯关

上海海关12月8日通报,该关隶属洋山海关查获了一批印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形象的自行车头盔700余个。经相关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自行车头盔系侵犯著作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著作权保护申请。目前,海关已正式立案调查。该案也是上海海关在货运渠道查获的首起侵犯国内动漫形象著作权案。

据上海海关综合处知识产权保护科副科长长叶建邦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因表现形式较为隐蔽,查发有一定难度。

今年以来,上海海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以新《著作权法》修订颁布为契机,结合海关系统开展的“龙腾2020”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加大了著作权保护力度,通过加强与迪士尼、乐高等著作权权利人联系沟通;加强与版权、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深化信息互通和协同执法,有效形成打击侵犯著作权工作合力。

(6).北京二锅头称红星剽窃,法院:红星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二锅头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由于红星股份申请“红星”等商标时间在前,且部分在后商标是其延续。而北京二锅头公司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认为只是对红星股份在前商标的简单模仿,申请时间亦远晚于红星基础商标。最终,二锅头公司被二审法院仍旧认定侵犯了红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锅头酒业、二锅头公司作为与红星公司同在北京市的生产二锅头白酒的大型企业,将该外观设计用作被控侵权产品的瓶贴时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交年费已于2010年终止。

综上,二锅头酒业、二锅头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最终驳回二锅头酒业、二锅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要求北京二锅头酒业等立即停止侵害北京红星股份第1132967号、第3731472号、第3200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北京红星股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7).新法解读 | 作品类型开放之我见

面对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科学技术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时为促进文化产业的蓬勃与繁荣,更好地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挑战、新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可谓“十年磨一剑”,修改后的条文也亮点纷呈。其中,对于作品类型的调整是此次修法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作品类型法定化还是作品类型开放化也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将以新《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兜底性条款的修改为出发点,结合理论和实践存在的主要争议,简要分析作品类型开放化模式下我国今后的著作权保护领域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技术变革提供使得新型制度产品不断涌现,这也为著作权立法实现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的现代化法律转型提出了新要求。 新《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兜底性条款为新型作品的认定及保护从制度方面给予了法律路径,也为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现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回应时代关切、鼓励创新创造的进步性。但由于作品类型开放化模式下,存在着法官认定作品类型标准不统一、滥用兜底性条款扩大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的风险,因此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仍需限制和规范该条款的适用。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在保持司法谦抑性前提下,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体系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因素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时考虑是否可从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制度中提供保护或救济手段,既要为新作品的产生和保护预留适度的空间,也要维护著作权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当然,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及修法后兜底性条款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8).法官案例评析: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

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慧远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电线、电缆;销售电线、电缆等。第1917021号“慧远及图”商标、第20486678号“慧远”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北京慧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缆、电线等。被告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销售等。2018年,经核准,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下称爬山虎公司)。北京慧远公司发现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慧远”注册为被告原企业名称的字号,生产并销售带有“慧远”“慧远线缆”字样的产品,注册使用“www.huiyuanxianlan.com”网络域名并用于宣传,并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慧远线缆”字样。北京慧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最终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基于以下理由:其一,电子商务近十几年来发展极为迅速,相关技术水平、经营模式日新月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电子商务行为的限制已经相对落后于现在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状况;其二,前述相关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商标法,均指代的为“商标法(2001年修正)”。2013年,商标法修正后,首次将“容易导致混淆”明确规定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并对商标使用进行明确规定。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对于此规定未作出更改。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现在域名侵权的行为表现,符合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原告以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主张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的网站使用的域名为“huiyuanxianlan.com”,其中“huiyuanxianlan”系“慧远线缆”的汉语拼音拼写,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北京慧远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且诉争域名网页内显示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构成相同或类似产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由此可以认定爬山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北京慧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法已经对原告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情形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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