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7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江西南昌开幕;谷歌反垄断案进展机密信息成关注点;虚假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股长被判刑
12月5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南昌开幕,此次活动由中华商标协会与南昌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福平表示,商标品牌是无形资产,具有无形价值,是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助力器”和重要增长极,对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本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的主题是“纵论商标经纬,共筑品牌未来”,与江西着力打造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的目标不谋而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迄今已成功举办了十一届,本届商标品牌节在江西举办,既是对江西大力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成果的一次重要检验,也是对江西品牌的一次有力宣传,推动全省“品牌资源富省”向“商标品牌强省”转变。
(2).虚假申请专利200多项骗取奖励90余万,知识产权股长及其同伙被判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虚假申请专利200多项骗取奖励90余万,知识产权股长及其同伙被判刑。一个知识产权股股长充分利用了手里掌握的权力,5年时间里,伙同他人编造申报专利200多项,以此骗取政府奖励共计90多万元。12月3日,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贪污、受贿案,被告人陈某某、吴某华、吴某东贪污案。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6年8个月,处罚金4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因贪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悉,从2011年10月至案发,郭某某先后在原射洪县科技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和射洪市(2019年撤县设市)市场监管局任知识产权股股长,手中握着射洪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申请、审核、登记、提名、公示、上报工作的职责。郭某某用手中的职责找到了“生财之道”,除了伙同他人骗取政府专项奖励资金,还多次收受贿赂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按照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8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被判二至四年不等的缓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第389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2节中对于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给出举例说明,作为创造性的辅助判断手段,其中对于“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规定如下:“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对于技术偏见,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记载并不多。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在判定发明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时比较难以把握[2],往往仅凭借自身的知识积累进行判断,特别是对于一些与生活经验相关的技术领域,很容易根据生活经验进行主观臆断,而忽视了对证据的检索。下面,笔者将从一件发明专利案件出发,浅谈如何对发明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进行判断。
据报道,美国司法部以反垄断名义起诉谷歌,负责审理此案的联邦法官认为,AT&T、亚马逊等企业向司法部提供机密信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信息需要重新制定规则。在准备诉讼之前双方要先解决这一问题。
法官还认为,政府律师应该重新起草保护令,目前所提交的保护令为谷歌设置了障碍,它会妨碍谷歌自我辩护。对于高度机密信息的定义,法官阿米特·迈赫塔(Amit Mehta)也不是很满意,政府的定义过于宽泛。如果没有特别许可,谷歌方面只有外部律师才能接触这些信息。法官认为应该缩小高度机密信息的范围,只有那些涉及业务本质的信息才是高度机密信息。迈赫塔希望双方在12月14日之前提交修订好的保护令,至于其它提交信息的公司可以在12月15日前回应。
去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谷歌,为了让谷歌搜索成为苹果iPhone的默认搜索,谷歌向苹果支付几十亿美元,这宗交易是反垄断案的核心部分。苹果表示,向司法部提交的资料包含机密数据。迈赫塔法官还暗示,如果律师违反保护令将会遭受处罚。
原告木兰养殖场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木兰池公司、木兰湖畔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包括组织参观行为及网页虚假宣传行为:关于组织参观行为。武商量贩于2015年4月18日开展了“相约三月三尝鲜木兰湖——生鲜禽蛋基地一日游”活动,第一站目的地为“木兰湖畔公司”养殖基地,该公司接待并介绍了公司情况,并介绍了养殖场,感谢大家喜爱“木兰湖”鸡蛋。就上述参观地址,原告称实为其养殖基地,非被告基地,被告误导消费者;被告则陈述,因当时原、被告存在合作,木兰湖畔公司供应的鸡蛋来源于圣诞公司,参观的即圣诞公司的实际养殖基地,不存在虚假宣传,双方曾就此事进行协商处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木兰池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2004年鲜鸡蛋产销量跃居武汉市名列前茅,公认‘鸡蛋大王’”的表述;驳回原告木兰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传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但实践中,如何把握正当宣传与虚假宣传的界线仍是难点问题。司法裁判对此既要禁止和规制不正当竞争,又要防止过于严苛,避免经营者动辄得咎。本案当事双方均为武汉知名禽蛋企业,销量在湖北乃至全国均名列前矛,法院在判定时需准确把握“虚假宣传”的实质及构成要件,对相关行为进行分类认定,将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和正常宣传行为予以界分。本案处理效果好,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一审生效。此外,案件还涉及众多法律争议问题,如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侵权行为持续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及对赔偿的影响、虚假宣传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和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等。
在专利法已经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 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立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取决于该立体物本身是否构成作品。图形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美感,而非图形中所绘制的具体的产品实物及其实用功能,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记者12月5日从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了解到,今年1—10月,我国商标申请量为756.8万件,商标注册量为464.5万件。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为2918.2万件,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
今年,我国继续利用知识产权精准扶贫,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10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85个,相关产值超过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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