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4日:商标注册的“不良影响”条款;科美诊断商业秘密案一审胜诉;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

(1).北京知产法院通报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知产晨讯]11月4日:商标注册的“不良影响”条款;科美诊断商业秘密案一审胜诉;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向公众发布典型案例。

(2).科美诊断商业秘密案一审胜诉 科创板IPO已过会

10月26日,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或“公司”)首发申请获上交所上市委员会通过,将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不超过4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据招股书显示,科美诊断拟募集资金约6.35亿元,此次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等项目。值得一提的是,在首发过会的过程中,公司也碰到插曲,即与国内另一家诊断医疗企业成都爱兴生物的知识产权纠纷。双方知识产权诉讼类型包括了技术秘密、专利著作权、外观设计GUI,涉诉总金额达到7085万元。众所周知,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核心要素就是以知识产权为关键的技术和产品,诉讼的成败也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早在科美诊断过会的前一个月,两家公司案件的一审审理结果就已近出炉。据科美诊断的上市招股书显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9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敏卓、爱兴生物停止侵害原告博阳生物(注:科美诊断的全资子公司)的技术秘密;同时,两被告应赔偿原告博阳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30万元。

长期深耕于企业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士分析:“相比于赔偿来说,科美诊断或许更看中这一纸胜诉的裁决。这不仅为其扫清了上市之路的最大障碍,更是在这场“厘不清”的纠纷中证明了自己原创者的地位。两家公司的系列知识产权诉讼,也引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当商业秘密泄露,专利被抢先申请后,竞争对手反过来又用专利来打击原创者时,应该如何应对?”上海知产法院在9月22号的判决更为明显的意义在于科美为自己‘科创企业’的属性做了一次良好正名,也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做了示范效应。

(3).“IIO”、“雄垵特曲”等商标为何注册失败?哪些商标不能注册?法院权威解答来了

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时,申请“革命小酒”商标,却被驳回,是为什么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日开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发人通报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解释,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不良影响”条款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司法动态解读

2019年以来,个人自媒体图片批量维权呈井喷之势。据了解,2020年1-9月份,仅三大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个人自媒体维权图片就有近5万张(基本为旅行、美食、烹饪、健身类的生活类图片),其中大多数都是由北京某律所及合作方北京某版权代理公司操盘的批量案件。随着法院对此类案件原告及代理人以及涉诉图文的了解逐渐深入,侵权判赔金额也呈现出稳中有降的理性态势。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都涌现出不少单图两百元上下的判决,甚至不管图片质量死守500元底线的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出现了少量单图在两百到四百之间的判决。司法定价长期代替市场定价的困扰,开始慢慢消融。

网络图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并不在于法律事实,因为图片市场价格的调查和举证并不困难,难的是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被一刀切地执行,即异化成了判赔金额只许高,不许低,作品的核心-独创性高低被抛之脑后。由此法官在海量的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审判中,往往不得不实行鸵鸟政策,变成“沉默的大多数”。脱离了独创性程度分析和市场价格参照的图片司法审判,沦为了毫无含金量的走过场程序,充其量也就是为“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宣传口号添砖加瓦。过去一年,笔者不断撰文呼吁,主流媒体如上海法治报、新华社也纷纷发文质疑图片价格判赔虚高的现象。令人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处理个人自媒体批量维权中的图片判赔价格。未来,期待版权行政监管部门,既要监,也要管,在研究图片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摄影图片的稿酬标准,从而为司法审判提供重要支撑。

(5).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

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零售、推销服务应当归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该类别与被推销的商品本身所处类别分别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未有实际交叉以及在各自经营范围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拥有第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东方祥麟公司基于此商标对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以下简称泽德水果店)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万元的侵权诉讼,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百果园”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深圳百果园公司主张其拥有第16061008号“百果园”(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6807648号“百果园”(核定使用服务为“替他人推销”等)注册商标,其是提供水果零售服务的连锁企业,而非水果生产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百果园等标识是属于对其商标及字号的正当使用,不会与原告注册商标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6).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对于域外证据给出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同时规定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其中还规定了如果该证据能够从除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据此可知,对于域外证据,除非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形(比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等无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比如公证认证等相关证明手续,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有效质疑的情况下。另外,在可以确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对于该证据能否用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比如用来否定某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还需要对证据的公开性(比如能否构成现有技术)和证明力(比如多个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信息是否能够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等)进行审查,这通常也是合议组重点审查的内容。

对于证人证言,审查指南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认定,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判断;证人应当出席口头审理作证,接受质询,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的强弱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证人证言本身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两个“大疆”:狭路相逢,孰对孰错?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起诉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实业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大疆实业公司在被诉侵权手机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大疆”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享有的第11784570号“大疆”(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加以宣传的行为构成对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61.4万余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均认定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保护,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案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较大。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涉案商标为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了详细说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8).决定评析 | 从“金山”案试析无效审查中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判断要点

随着互联网、通讯、家电等领域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用户对于产品的人机交互要求越来越高,图形用户界面(下文简称GUI)设计也越来越重要。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中首次将GUI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便开始走入公众的视野。从2014年5月至今,GUI专利日益受到国内外大型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视,专利申请的数量迅猛增长。本文通过一个由三个不同请求人前后五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GUI外观设计案例,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进行了阐述,评述了GUI中能够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的特点,并具体分析了GUI外观设计在专利无效审查的判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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