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CT)专栏:02.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

目录:

  1. 利用PCT途径申请专利的好处
  2. 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

《专利合作条约》向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新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即PCT申请体系。

PCT国际申请程序通常被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再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

第一阶段:PCT申请程序的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即发明的可专利性的审查。

国际阶段的事务主要包括:

  • 递交国际申请
  • 确定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
  • 国际检索报告
  • 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
  • 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可选择)
  • 国际公布
  •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可选择)
  •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由于一件国际申请的上述程序分别由一个特定的专利局代表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国家统一完成,并且依据的是《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具有明显的国家化特征,所以叫做“国际阶段”程序。

第二阶段:PCT申请程序的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主要指授权程序。在国际阶段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必须按照各指定国的规定,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行为,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没有关于国际申请授权的规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是在国家阶段完成,由被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包括地区专利局)按照该国的专利法进行独立审查,对发明的专利性的最终判断仍旧依据各国的专利法规定。

授予的专利权是在各国有效的国家专利。这一阶段仍旧保留传统申请程序的特征,所以叫做“国家阶段”程序。

对于PCT国际申请,通常应当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确定在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如果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已临近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可以使用2个月的宽限期,但需要缴纳宽限费人民币100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合作条约》没有涉及专利申请的授权,授予专利权的任务是由被指定给予保护的每个缔约国的专利局完成。所以,申请人依照PCT申请体系只能提出国际申请,而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国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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