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月3日:巨头突发“火拼”!抖音正式起诉腾讯垄断,索赔9000万!;202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数据发布;南通一家蛋糕店使用“海底小纵队”卡通玩偶作为蛋糕装饰被诉侵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承担国内外著作权人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202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量(以下简称“作品登记量”)为240550件/系列,涉及作品量290693件,同比增长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作品登记量增速放缓,作品登记量和涉及作品量较去年基本持平。著作权登记部做好二期与三期登记系统的过渡与衔接,对登记工作各环节及时作出调整、合理安排,在质上一如既往不放松要求,在量上逐月攀升。作品登记量于12月达到月度登记量峰值,较去年同期增长近120%。
202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类型作品登记中,美术作品占登记总量的89%,文字作品5%,电影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2%,其他作品2%,音乐作品1%,其他各类型作品(戏剧作品、口述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总和占1%。今年美术作品登记数量较多,占比近九成,同比上涨4%;电影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登记量同比上涨23%,其他类型的作品登记量较去年基本持平或有小幅下降。
202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内外作品登记中,国内登记占登记总量的97%,国外登记3%,较去年基本保持不变。
国内各省市地区在中心登记量区域分布中,排名第一的广东省登记量占比19%,排名第二至第十的省市地区占比从9%至2%不等,合并登记量占比近七成。
国外在中心登记量区域分布中,排名前三的为日本、美国和韩国,合并登记量占比近五成,呈现出向少数国家集中的特点。
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这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抖音方面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4月,微信和QQ开始封禁抖音,用户分享抖音链接到上述平台均无法正常播放,至今已经持续近三年。但腾讯旗下及其他第三方短视频应用,如微视、快手等,均可以在微信正常分享和播放。
(3).网易云音乐开怼酷狗“山寨” 酷狗回应研发多年并已申请专利
网易云音乐官方账号今日发布了一篇名为《关于给酷狗“山寨办”团队年中奖励的建议》的声明,网易称,2020年7月,网易云音乐社交功能“一起听”上线后被酷狗模仿,称酷狗新发布的“跟听”功能与网易云音乐的“一起听”功能高度类似,“模仿到了像素级的地步”,其中包括功能的开启、头像显示、点击结束时的路径和文案等各项交互细节。并表示,网易云音乐“一起听”功能是基于自身长久以来社区氛围的探索和延伸,质问酷狗有无这种氛围和基因,“成熟不成熟?”、“合适不合适?”
酷狗对经济观察网记者回应说,酷狗的听歌分享、推荐功能做了很多年了,并一直在研发和改进中,相关专利申请时间都在法律文件上。根据酷狗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专利文件,酷狗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了在群组内播放音频的专利,该发明使得用户和至少一个第二用户能够同步播放目标音频;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了歌曲播放方法相关专利,该方法使得第二终端接收指令后根据歌曲播放信息与第一终端同步播放歌曲。
(4).南通一家蛋糕店使用“海底小纵队”卡通玩偶作为蛋糕装饰被诉侵权
蛋糕是庆祝场合最为常见的商品之一。蛋糕店为吸引客户,尤其是儿童群体,经常会在蛋糕上摆放一些可爱的卡通玩偶,如“喜羊羊”“艾莎公主”“小猪佩奇”“海底小纵队”等,殊不知这样的卡通蛋糕存在侵权风险。因认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某西点坊未经授权使用了“海底小纵队”卡通玩偶,“海底小纵队”的版权方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儿童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西点坊赔偿万达儿童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近两年该院受理涉及“海底小纵队”的版权侵权案共计63件,其中涉及在蛋糕上装饰“海底小纵队”卡通玩偶案件4件,均达成和解。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李某申请注册了第14466723号“回力”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
第三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李某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201817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第627068号“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第10705820号“回力”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宣告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原告李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为了保护版权、激励作者,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侵权风险,美国在《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中引入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提出了“通知—移除”模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免责事由,起到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负担、推动网络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随后,欧盟、德国等国家纷纷将避风港规则移植进本国的相关法律,以填补网络服务中版权侵权规则的漏洞。近年来,避风港规则向专利法的扩张适用引起了广泛争议,该规则能否直接移植进专利法、如何才能实现其向专利法的合理移植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难题。本文将从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网络专利侵权中扩张适用的现状出发,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与网络专利侵权的差异,分析该规则扩张所面临的困境,并以三方利益平衡为落脚点,提出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的完善建议。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适用颇有成效,且有效地平衡了多方利益。但就著作权和专利权本身性质上存在不同且两者所对应的网络侵权方式和影响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权利客体不同、网络侵权方式不同、侵权判断难以程度不同、侵权所造成的结果不同等,这使避风港规则在移植的过程中存在重重障碍。我国将避风港规则引入网络专利侵权的考虑及相关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世界前列,由此,我们不仅要讨论该规则的扩张适用是否合理,也应根据其性质探索完善该制度的途径。
通过对避风港规则制度设计时做出的利益平衡分析和对专利权人、网络服务提供商、被投诉人的利益平衡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应当在网络专利侵权中应提高专利权人的举证义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提高对被投诉人的权利保障的利益选择。进而,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的把握,既要赋予其一定的制定标准的权利,又要监督其努力完成注意义务。
总之,避风港规则扩张适用的初衷是在存在较大风险的网络环境中,努力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促进网络服务进一步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在网络专利侵权中有该规则的相关实践,但在未能保证该规则能够有效保障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仍需谨慎适用。
CSC东亚区域总监Alban Kwan在近期的一次讲话中谈及了互联网政策对于企业的影响,以及品牌保护负责人的成功之道。
有一家属于世界级大型金融机构并且有历史悠久的专业反欺诈团队,曾遭受过一波严重的网络攻击,这次攻击致使每天都会大量新建的欺诈网站出现。这些欺诈网站都源自同一家注册商和虚拟主机公司,但是无论公司与提供商沟通多少次,他们回复都是:“我们将向注册人通报您的要求”,然后就不了了之。团队中的专家感觉自己像是在“打地鼠”——这样下去没完没了,为何这些注册商和虚拟主机公司没有因为包庇那些罪犯而受到惩罚?为何在这件事上自己心余力绌?
问题的答案在于我们处理在线品牌保护的方式,以及我们是否在有效的推进去解决这种“打地鼠”游戏。传统上,大部分公司会采取持续性的在线品牌监控方案,然后对于侵权问题予以维权,例如网站关闭。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带来的是永无尽头的监控和维权循环。
近年来,涉及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有超过4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2万份裁定书。再叠加“摄影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搜出超过1.7万份判决书和超过1000份裁定书。虽然有管辖裁定、一二审判决、未诉和解等其他原因使得数据可能不是非常精准,但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大概看出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占整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件的比例较高。
那么,对于广大摄影师而言,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作者不能在发现作品被侵权时才想到如何保护,而是要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就要有保护版权的意识,并逐步保存相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比如,保存创作的素材、原始底稿。发布到社交账号或网站的摄影作品不要轻易删除,不要把原片随意赠给他人,同时还要通过著作权登记、加时间戳、保全网等方式将摄影作品的权利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依据摄影师的目的不同,可参考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对于担心影响销量、风评等原因只需要对方尽快删除下架的,可以通过私信告知、发送告知函等方式要求对方删除、下架侵权摄影作品等;对于侵权影响范围大等原因需要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建议首先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然后视情况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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