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月15日:最高法联合司法部上线律师服务平台,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网购化妆品出问题,网购平台也要担责;被算法监控的打工人
央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记者王逸群)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是假冒产品,网购平台是否担责?化妆品企业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究竟有何作用?化妆品企业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如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国家药监局14日举行新闻吹风会,介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热点问题回应关切。
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是产品安全性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条例》配套的化妆品注册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如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对此,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表示,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安全性相关资料,是对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性审查的通行规则。事实上,过去所有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注册时均需要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材料,本次要求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提交相关资料也是WTO非歧视原则在具体监管实践中的体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当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近日根据举报,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3).最高法联合司法部上线律师服务平台 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共同研究、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律师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天发布实施。同时,研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今天正式上线,为律师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
目前,平台上的网上立案、调解、申请退费、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等事项、智能辅助工具、评价建议、律师一码通等26项功能四级法院已经全部实现;网上送达、保全、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和意见反馈6项功能在使用最高法院统建平台的地区全部实现;网上阅卷功能有80%的法院实现、庭审功能有71%的法院实现、交费功能有69%的法院实现,其他法院因不具备对接条件、个别地区机制尚待理顺等原因,正在逐步推进。
围绕一件涉及“蜂窝不粘锅”技术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310089292.6),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公司)和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下称巴赫公司)爆发多起纠纷。2019年,巴赫公司公开刊登声明,指控苏泊尔公司专利侵权,随后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0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认为涉案专利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先行裁驳了巴赫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苏泊尔公司展开反击,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向本报记者表示:“授予专利权的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非被当作商战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调自主创新的今天,指责竞争对手侵犯专利权势必会对其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种指责没有确定的依据,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将需承担法律责任。”
(5).精读异议、评审案例|第18621183号“TRAMBUSTI”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8621183号“TRAMBUSTI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上海成浙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申请注册,于 201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9年1月13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上海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 请人)。2018年6月1日,该商标被康蒂•塔索蒂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 “TRAMBUSTI”酒类产品已进入中国市场并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并且通过该关系知晓了申请人在先使用 的“TRAMBUSTI”商标,却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 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等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合同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该条款中 “在先使用”应是在 系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的 商标。在先使用不仅包括在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 的服务上使用商标、对商标进行的推广宣传,还包括为标有系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入中国市场 而进行的实际准备活动。上述规定体现了维护诚 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以保护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法治建设因此步入了新时代。千锤百炼磨一剑,厚积薄发民法典;纲举目张全覆盖,华夏法治谱新篇。民法典是共七编1260条计10余万字的煌煌巨著,卷帙浩繁,厚积薄发,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是我国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依法治国立法体系中的一块重要奠基石。对民法典中的个别条文进一步研讨与提升,百尺高杆,精益求精。本文拟就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期在拾遗补阙,添砖加瓦。
近日,笔者先是看到了由财经杂志发布的一篇名为《被算法监控的打工人》的文章,其中,从基层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等角度介绍了最近工作的改变,而这种变化主要由更为智能的办公自动化(OA)系统导致。从企业主的角度而言,是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是从打工人的角度而言,可能就是更加疲惫。
虽然笔者也是打工人,但这背后涉及的“压榨”等讨论,笔者不想过多评论。反倒是对这一技术,笔者有兴趣去了解下有没有申请相关专利。很可惜,可能是文中提供的信息有限,又或者是相关公司的OA系统是定制产品而不适合或者就没有申请专利,也可能是笔者的检索水平还不到家,忙活一圈下来,并没有检索到非常匹配的专利。
本来这事就这么放下了,结果又看到一篇新闻,百度的一项申请日为2019年7月10日,名称为“员工工作状态的预测方法、装置、电子设备以及存储介质”的专利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了,公开号为CN112215447A。一石激起千层浪,前文中没有给出公司具体名称,但百度是什么江湖地位?想隐藏名称都隐藏不了,因此大家纷纷对百度口诛笔伐,以致于其公开回应此事。
(8).影视公司可以从哪些方面举证侵权网站违反了注意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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