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1月2日:周六福IPO梦碎;华为、中兴组合痛击“专利流氓”康文森!杭州获批建设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杭州获批建设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据悉,建设中国(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杭州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有效途径。

中国(杭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获批将进一步满足我市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急迫需求,可极大缩短专利授权时间,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至3个月以内,使技术创新快速转化为专利,迅速形成产业的技术创新优势;可快速进行专利确权和维权,通过国家专利复审事权下放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等资源,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增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可承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资源,吸引和集聚更多全球优质创新资源,推动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提升,使杭州企业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产业导航、高价值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等工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2).最高检:加强民营经济知识产权的全面、平等、严格、及时保护

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第三十六次检察开放日暨第三十一期德胜门大讲堂活动。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检察机关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立足办案职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保护手段,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合力。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注重运用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和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行政诉讼,推动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措施。

(3).周六福IPO梦碎 被指依赖加盟店 曾被香奈儿等告上法庭 

周大福、周大生、周生生等珠宝品牌已在资本市场上驰骋多年,而同属”周氏“珠宝大军的周六福在冲刺IPO的道路上却颇为坎坷。10月29日,证监会公布了四家公司首发过会的消息,而周六福却被拒之门外,周六福IPO梦碎,缘何被拒?

根据证监会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来看,加盟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存在多起商标权纠纷等是周六福被否的主要原因。根据招股书,2017年3月-2018年7月,香奈儿以发行人及加盟店为被告对周六福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案件共13宗;卡地亚国际也同样起诉其商标侵权,涉及六家加盟商。不止和大牌扯上关系,周六福还与“灰太狼”和“喜羊羊”打过官司。2017年3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起诉周六福及其加盟店涉嫌生产、销售带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不同形态的吊坠等事宜。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官司都以加盟商赔款了结。蹭品牌之余,周六福还蹭明星热度。影视明星葛优同样和周六福打过官司。去年7月,因周六福于2016年8月3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配图文章中涉嫌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等事宜产生纠纷,葛优起诉周六福,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等。对于周六福的商标侵权,证监会公告称,要求周六福说明主要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关于商标、品牌保护及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要求说明多起商标权纠纷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人详解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背后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内容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也是历次修改中间隔时间最长的一次,此前三次间隔均为8年时间,而第四次则经历了12年时间。从2014年启动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开始计算,第四次修改用了6年时间。“之前每次间隔8年只是巧合,法律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就要及时进行修改。这次修改时间较长则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必须满足立法程序要求以及对各方面意见和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论证。”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负责人在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培训会议中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该负责人曾参与过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历次修改,在此次培训会中,她详细解释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过程、思路以及涉及的主要内容。

(5).浅议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

近日,多个知产相关公众号报道了梵克雅宝“四叶幸运”立体商标案,该案中,“四叶幸运”立体商标遭商标无效宣告,且一审败诉,目前该案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公开信息显示,一审法院和商评委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认知为商标”,因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所规定的“即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媒体与众多珠宝爱好者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律界的专家认为该标识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显著性,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立体商标的要求,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事实上,长期以来,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存在较多的疑难点。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了有关“三维标志”的内容。自此,除了平面商标外,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非传统商标也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以及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近年来,随着 “费列罗巧克力案” “雀巢方形瓶” “芬达瓶案” “迪奥真我瓶”等多个重要案件的涌现,不仅反映了我国立体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将立体商标的概念带进大众视野,成为广受业界讨论的热门话题。

(6).案例:VMI公司、固铂公司诉萨驰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权利人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将使相对方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专利保护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属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定形式。专利权人向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投诉,对于被直接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来说,这种行政投诉自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警告”。但是,对于那些未被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这种行政投诉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警告”呢?换言之,那些未被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是否有权以此为据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呢?

确认不侵权之诉,其审理范围在于确定原告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被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告对其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确定的状态,以利于其经营决策。本案中,二审法院以“不确定状态”为标准,界定了被警告人范围,不仅包括直接被警告人(权利人直接发出侵权警告的被警告人),还包括间接被警告人(因权利人的侵权警告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收到侵权警告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导致其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也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种“不确定状态”标准,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同时,二审法院还指出,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其权利并非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警告的前提,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身并不需要处理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其权利的问题。

(7).如何用尽所有证据“干掉你”?华为、中兴组合痛击“专利流氓”康文森!

如今,提及智能手机,OPPO、华为几乎是人尽皆知,其外观设计和诸多功能,总会让人眼前一亮。但在今年年初,夏普突然起诉OPPO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相关的WLAN专利,随后,OPPO进行防御和反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并于7月底,成功无效掉涉案专利。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近年来,伴随着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手机通信市场的竞争也是日益激烈,从以往专利侵权案件周期较长的情况来看,OPPO和夏普之间的专利攻防战并未结束,最后谁家专利最耐抗,犹未可知~作为对手,为了抢占市场,需要彼此竞争,但在另一种情况下,“敌人”也有可能成为“朋友”,那便是:遭遇“专利流氓”的时候!

(8).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下,高校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与转移转化

普遍来说,目前我国高校在专利运营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创新成果产权保护不到位导致“转不好”。当前阻碍创新成果转化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不是创新成果本身的科技质量和商业应用价值低,而是与创新成果配套的知识产权质量低。一部分科研人员在科研创新时缺乏必要的专利保护意识,不掌握基本的专利保护策略。

二是创新成果市场竞争力不强导致“转不出”。由于创新过程中专利信息利用不足、与产业发展结合不紧密,导致我国创新效率不高,重复研究多,技术的创新价值不高,加之缺乏专业人才的长期支撑,很难形成满足市场竞争需求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三是创新成果产权归属不明晰导致“不敢转”。产权明晰是提高创新成果市场转化效率的基础。多年来,高校院所的研发经费来源和支持方式多元,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性基本上都是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另外,一些重大创新成果往往是经科研大协作和几代人努力取得的,知识产权涉及多个协作单位和合作团队。一旦转让获利容易引起专利权属纠纷,使得一些职务发明人宁愿不转化。

四是创新成果专业运营能力弱导致“不会转”。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在专利运营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应当密切关注高价值专利培育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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