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2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打造知产纠纷“源头回溯”治理机制;“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规则;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2万人

[知产晨讯]12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打造知产纠纷“源头回溯”治理机制;“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规则;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2万人

(1).国知局:2020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2020年11-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银保监会法规部,指导支持北京、浙江、湖南、广东和重庆等5省市举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系列活动。自11月中旬启动以来,5个省市知识产权部门、银保监局面向国家级高新区等产业园区,陆续举办了22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共覆盖了53个产业园区,参与企业达1400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超过220家,线上线下活动参与人次达47万,促成现场签约融资金额7.1亿元。

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推介和银企对接。有关省市组织了相关金融产品筛选、企业路演、银行推介等一系列活动,积极促成银企对接,现场解决融资问题。浙江省遴选展示了10余款智慧贷、专利贷等金融产品,在8站活动中共促成15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签约,贷款额度达3亿元。北京市组织18家银行发布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广东省开展了融资需求企业项目路演;重庆市完成3项签约,融资意向2.2亿元;湖南省促成14家企业知识产权融资1.2亿元。

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系列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力强化了地方知识产权和银保监部门的工作协同,大幅提升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影响力和惠及面。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科技型企业集聚和融资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指导推动地方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更好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北京海淀法院打造知产纠纷“源头回溯”治理机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0789件,同比下降31.3%;今年截至12月8日,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同比下降81.46%。”12月2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海淀法院创新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回溯”治理机制的相关情况。该机制通过回溯行业类案化解批量纠纷、回溯关键规则加强示范性裁判、回溯共性需求输出“海知经验”,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柔性化解,最大限度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正义。

据海淀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戴国介绍,海淀法院注重在审判中及时发现行业类案,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联动平台,通过政府、社会、行业多方力量,促进诉前协商,批量化解纠纷,引导行业理性竞争、互利共赢。截至12月8日,该院今年已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委派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案件880件,调解成功135件,行业治理效果显著。

同时,针对海淀区经常出现如“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案”“侵害《拳皇》游戏著作权案”等新型、首例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海淀法院通过挖掘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则,形成示范性裁判,进而引导行业发展,避免了一些潜在的诉讼。该院还通过加强典型案件研讨和发布、知产审判实证和理论研究、知产保护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方式,将审判成果转化,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国知局: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2万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截至2019年底,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约为6.6万家,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2万人,当年全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共创造营业收入约2100亿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相关报告出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了服务保障,为助力创新创业、稳定和扩大高水平人才就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据介绍,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于2020年6月至9月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并形成了相关报告。

(4).好文|“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规则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对属于相同或类似产业、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及用途的商品进行的客观、明确、具体的分类。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区分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关及法院应按照《区分表》进行商标管理、提供商标保护。在传统行业中,以《区分表》为依据认定商品类别,可以比较清晰地认定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不仅《区分表》自身出现商品类别的缺失和交叉,消费者对部分商品类别的认知与《区分表》对商标类别的划分也出现偏差。基于此,法院在判决中会尝试突破《区分表》对商品类别的划分,对个案中商品的类别进行具体认定。本文以目前实践中出现的突破《区分表》的典型判决为线索,分析主客观结合认定规则在商品类别认定中的实效,明确“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重构“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的路径。

(5).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在深圳实施

近日,在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形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大疆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损害。这也是我国首次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创造性地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专利权人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6).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与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交易日益频繁,但同时却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转播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和体育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和体育在价值取向、规则意识、发展前景等方面的高度契合。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体育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争议之处,矛盾尤其突出地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下的种种争议,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

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仍然需要学者、业界和法律界努力共同探索,对诸多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需尽快出台有关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填补空白。赛事转播方应打造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品牌,推出更加优质的赛事节目,借鉴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出一种适合自己的赛事转播保护与运营模式。
体育赛事节目,原则上就是体育赛事活动加上节目创作人员的艺术加工。客观上,创作者花费巨大的资金和智力投入,其成果应该得到完善的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包括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问题,还包括图片市场、标识保护、隐性营销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从产业发展角度,创作和传播是密不可分的,版权保护更大的意义不在于解决某个个案,而在于对体育赛事节目产业整体的激励作用。相信随着我国体育赛事市场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也将得到更多重视。

(7).全国首例深度链接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进入到网络时代以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越来越多,而当前我国《刑法》在这方面投入不足,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过少、保护范围过窄等问题,导致《刑法》与民事法律衔接不畅,不能对民事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更不能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衍生出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条件进行分析,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探讨,结合近阶段在法律事务中所产生的热点问题加以探讨及分析,阐明本文作者立场和观点,以期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作用。

(8).156名影视从业人员联合抵制于正、郭敬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应高于对流量的追逐

12月21日晚,编剧余飞、宋方金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联合111位(22日晚新增45人)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的联名公开信《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直指有抄袭劣迹的于正、郭敬明以节目导师、嘉宾的身份,出现在综艺节目中进行话题炒作。呼吁立即停止对这些“劣迹从业者”的宣传炒作,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将他们从公众媒体中驱逐出去。其中,联合署名的还有琼瑶、董润年、高群书、白一骢、束焕等。

维护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一则需要司法实践的推进,大力维护知识产权,二则需要我们每个人有思想意识的觉醒,在尊重原创方面有行动的落实。

业务咨询:400-8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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