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10月29日: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滴滴打球侵权滴滴;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制度

(1).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5条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营造创新开放的投资环境。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重点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对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进提升,正确处理平行进口、贴牌加工出口、临时过境等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推进诉讼权利告知试点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程度。积极维护自贸试验区内科技产品和成果的自由交易秩序,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2).首例!上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

近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快速审结做出裁定,该案是上海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案件。

新疆某家居公司发现上海某家具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对涉案五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当即予以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严格进行审查,并加快案件审理流程,审查终结后当天便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滴滴打球侵权滴滴,被判赔70万,法院:恶意攀附驰名商标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称“两原告”)拥有“滴滴”商标在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的商标权。两原告发现,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等服务。2016年3月,这家公司甚至还将企业名称由某信息咨询公司直接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滴滴”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滴滴打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更名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4).《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7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于1995年9月28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5年。这次修订是在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和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个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对于优化上海市营商环境、巩固提高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上位法明确的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上海市实际作了细化,提高辨识度,增强执法操作性。主要包括:对混淆行为细化了两种具体情形,并对通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与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的混淆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出权利人可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细化了违法有奖销售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商业诋毁行为中的传播方式。

(5).专家学者支招整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自媒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今年第三季度,全国网信系统依法查处网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约谈网站1211家,警告网站954家,暂停更新网站489家,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8868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线索1569件。有关网站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群组6.3万个。对此,《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梳理网络直播、自媒体营销、未成年网络环境等发展现状,就相关话题采访了有关学者,剖析治理痛点、难点,畅谈、探讨发展问题,为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建言献策。

(6).论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

功能性特征是以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并非所有具有功能性描述的技术特征都是功能性特征。如果所描述的功能或效果已经成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惯用技术名词,或者权利要求中还存在相应的结构性描述,则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从说明书和附图的具体实施例中概括、归纳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时,应当将非必需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时,采用整体比对方法,无需一一对应。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必须为相同的功能、相同的效果,但是侵权判定的时间节点仍采用侵权日标准。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功能性特征解释上的分歧固然影响专利权人保护,但就目前而言,关注专利侵权纠纷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保护范围以及侵权比对于权利人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为避免虚化功能性特征,确定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时应当排除实施例中非必需的技术特征,判定侵权时将功能性特征作为一个整体与被诉侵权方案进行比对,而非再度拆分。对于等同侵权,在功能、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被诉侵权方案实现所述功能的基本原理与被诉侵权方案相同,即落入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时间节点的选择,则体现了政策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选择采用较为宽松的侵权日标准。

(7).京小槌普法|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吗?

“稻草人”是专利无效案件审查中经常听到的一个名词。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这一规定可知,无效请求人并没有特定化,比如只能是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这就使得意欲提出无效请求之人,可以通过他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而不是必须自己亲自提出。反映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申请人,就是某个看不出真正关联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稻草人”。这种策略通常被用在企业尚未与对方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此时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公开化、表面化。企业往往并不想让对方知悉其在攻击对方的专利权,从而避免引起对手和公众知悉双方的正面冲突。

(8).零售商如何在商标诉讼案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淘宝和拼多多等平台上的销售商,地摊经济的各个销售商,小卖部,零售商等等会越来越多遭遇商标诉讼维权的情形,面对此种诉讼,通常会采用合理来源制度进行抗辩,本文就运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过程中通常涉及的几个问题阐述说明,以供广大的销售商供参考。

  1. 能否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2. 合理开支承担多少
  3. 是否必须承担原告的合理开支

商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要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商标。对于中间商或者最下游零售商来说,由于商品可能已历经多次转售,应当注重法律设定合法来源制度,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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