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晨讯]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知识产权服务业2020年度大事件盘点|改革开放篇
(1).市场监管总局: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记者6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将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全面清理含有知名医院字号的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部门将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其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字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指出,网上公开专利权评价报告,完成专利证书电子化,推广专利证书自取服务,增加专利收费支付方式,推进专利票据电子化,探索专利优先审查全程电子化受理,修订无效宣告请求加急受理办法。上线商标网上注册申请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全面电子化;开发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9项业务网上申请,放开商标驳回复审业务网上申请,推进商标异议、复审、撤销的电子化,上线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和撤销业务在线申请功能,全文公开异议决定书。整合对外咨询服务热线,完成业务咨询206.5万件,座席15秒接通率95.49%,客户服务满意度达95%以上。
-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 国家知识产权局简化专利代理机构注销审批和公告流程。
- 国务院批复《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列入专利代理对外开放两项试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
- 专利代理管理“好差评”功能按期上线。
(4).网红游戏“合成大西瓜”名称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却不是该游戏开发公司
经查,网红游戏“合成大西瓜”名称被申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网站服务、科学仪器、教育娱乐、广告营销等,申请人涉及多家公司:苏州青蜂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时科技有限公司等等。当前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
据悉,2021年开年,内娱圈大瓜层出不穷,当吃瓜群众们沉迷于娱乐圈名人的“八卦猛料”时,“合成大西瓜”自1月22日上线后迅速走红,一周之内增加数千万玩家,成为一款现象级H5小游戏。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App显示,微伞游戏的关联公司为北京米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永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等。目前该公司并没有申请“合成大西瓜”相关商标。
(5).程德理、李文红: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高质量产业发展机制研究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也存在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短缺和环境承载压力加重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国际竞争压力也日趋激烈,以中美贸易战为代表的科技战进入白热化,贸易摩擦常态化、长期化和复杂化。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部署,指出必须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韧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凸显了知识产权对这类产业的重要意义。2012年,对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研究首先在美国和欧盟发展起来。专利密集型产业对经济的高贡献率,使其成为欧美国家获得新竞争优势的重要选择(ESA&USPTO,2012)。根据美国和欧盟官方报告,2016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8.2%,2019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的经济贡献率已经达到44.8%(EUIPO,2019)(1)。但是,在我国产业政策中,相比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等非普惠性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还没有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姜南和单晓光,2016),贡献率不足27%(2);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产业效率也远不及发达国家。因此,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6).实务交流 | 将他人注册商标设定为“广告关键词”的行为性质认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使用,搜索结果页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
案情简介: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在我国注册了第1185850号“邓白氏”、第26031783号“邓白氏编码”、第25252382号“DUNS”等多件商标,并授权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邓白氏”注册商标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前加盟服务商。当事人明知“邓白氏”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与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在百度搜索结果中以“【官】邓百氏编码_国际认可的_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的描述,推广其开展的代理邓白氏编码申请服务。有8家企业通过百度搜索,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委托其办理邓白氏编码申请。
指导意见: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极为复杂,尤其是对广告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关键词广告将用户引导至第三人网页,使得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相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本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7).《中国审判》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全国首例游戏短视频侵权案
2020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据悉,该案系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又称“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该案判决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作为国内首例认定MOBA类游戏整体连续动态画面为视听作品的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引和风向标作用。MOBA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在知识产权界一直存在争议。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王者荣耀》整体连续动态画面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该类画面虽未经摄制过程,但具有让观众深度参与其中体验的特点,本质上仍未逃脱以让观众直接视听为目的的视听作品的范畴,属于视听作品。这为游戏领域频发的类案审理提供了先例,具有风向标作用。
二是为认定用户是否对网络游戏整体连续动态画面享有著作权,以及平台传播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该案判决一方面厘清了游戏行业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另一方面亦为解决类案中的独创性认定等难点问题提供了参考。法院审理认为,《王者荣耀》的用户虽有主动选择游戏元素以合成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空间,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这些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基本属于游戏开发者的逻辑预设。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对游戏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虽然平台传播的短视频系游戏用户录制而成,但因其和主要上传原告大量精彩游戏视频的用户通过协议分工合作,共享利润,已经超出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范围。
三是结合互联网特点,积极审慎适用禁令,贯彻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日益呈现出实施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游戏领域中的短视频侵权更是如此。对此,要求权利人针对每个短视频逐案提起诉讼,既不经济,也不合理。该案中,法院基于被告不同时间、不同长短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坚持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支持了权利人要求被告删除所有侵权短视频且不得再上传侵权短视频的禁令请求,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救济的迫切需求。
志诚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申请第26250773号商标“金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济南驰丰石化有限公司的第4180139号商标“金旺年”构成近似,因此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志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志诚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不再评述。诉争商标由汉字“金旺”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金旺年”构成。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诉争商标“金旺”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金旺年”,且含义并无明显差异,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时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志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708号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20年4月20日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依法公告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本院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的,应当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对撤销事实予以公告,据此,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由于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诉争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尚未完结,在此过程中,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其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
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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